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6月28日
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市人民*府司法行*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按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五条实行*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市司法行*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原则,合理制定《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见附件1)。
在《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中列明的司法鉴定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不超过*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对个别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见附件2),司法鉴定机构可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不高于《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标准2倍的幅度内收取。
第六条未列入《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的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司法鉴定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司法鉴定工作的成本;
(二)司法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六)相近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收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复杂、疑难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邀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的,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另行支付的外,专家咨询费原则上应由鉴定机构承担。委托人同意另行支付专家咨询费的,应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前款规定的差旅费,应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及误工损失等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可由双方协商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收取。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委托人付费。当事人付费的,应当在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收费收据上注明。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有关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或合法票据。
不能提供费用清单或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司法鉴定机构官方网站等公布本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府指导价标准和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七条司法行*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价格违法行为,由司法行*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附件:1.《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
2.《上海市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
附件1
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
一、法医类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备注
(一)法医病理鉴定
1
早期尸表检验
具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
晚期尸表检验
具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3
早期尸体解剖
具
3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物分析
4
晚期尸体解剖
具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物分析
5
开棺验尸
具
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物分析
6
生前伤死后伤鉴别
例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7
致伤(死)物认定
例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8
脏体硅藻检查
例
9
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
例
/
心、脑器官每例元,其他器官每例元
10
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
例
11
病理组织切片检查
张
12
特殊染色技术
张
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
13
电镜病理检查
标本
电镜、免疫电镜、扫描电镜等
14
尸体XX光检验
张
15
尸体CR检验
张
16
法医现场检查
例
进行现场勘验、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
17
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
例
(二)
法医临
床鉴定
18
损伤程度鉴定
例
/0
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19
伤残程度评定
例
0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20
伤病关系鉴定
例
同上
21
诈病、诈伤鉴定
例
0
同上
22
医疗纠纷鉴定
例
6
同上
23
劳动能力鉴定
例
0
同上
24
活体年龄鉴定
例
0
同上
25
男性性功能评定
例
0
同上
26
听觉功能评定
例
0
同上
27
视觉功能评定
例
0
同上
28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例
同上
29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例
同上
30
后期医疗费评定
例
同上
31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例
同上
3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例
同上
33
治疗时限评定
例
同上
34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例
0
同上
(三)
法医物
证鉴定
35
体液斑(精斑)的确证试验
样本
36
种属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37
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38
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
39
白细胞血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0
40
血清蛋白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
41
ABO血型的DNA检验
样本
42
常染色体DNA检验
样本
0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单亲亲子鉴定加1倍收费;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元/样本;同时做性别检验不另收费用
43
Y染色体DNA检验
样本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元/样本
44
X染色体DNA检验
样本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元/样本
45
线粒体DNA检验
样本
0
46
种属的DNA检验
样本
47
性别的DNA检验
样本
48
动植物的DNA检验
样本
不含人类
49
其他法医DNA鉴定
样本
其他未在试剂盒中包括的基因座;按每个检验的基因座计收
50
法医物证鉴定文证审查
例
(四)
法医*
物鉴定
51
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
样本
52
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
样本
53
毛发中滥用药物定性分析
样本·目
标物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4
*物、*品定性分析(体外)
样本·目
标物
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5
常见挥发性*物分析
样本·目
标物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6
常见有机*物分析
样本·目
标物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7
常见无机*物分析
样本·目
标物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8
常见动、植物有*成分分析
样本·目
标物
3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9
法医*物鉴定文证审查
例
0
(五)
法医人
类学鉴
定
60
颅像重合鉴定
例
61
颅像面貌画像
例
62
颅像面貌塑像
例
63
尸骨个体识别
例
64
人类学骨龄鉴定
例
65
法医人类学鉴定文证审查
例
(六)
法医精
神病鉴
定
66
精神状态鉴定
例
包括智能障碍评定、精神疾病医学诊断等
67
刑事能力评定
例
0
包括责任能力、服刑能力、性自卫能力等
68
民事能力评定
例
0
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等
69
诉讼能力评定
例
包括受审能力、作证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等
70
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
例
包括精神损失、精神伤残评定、精神伤病关系鉴定等
71
多导心理生理检测评定
例
72
法医精神病鉴定文证审查
例
注:“法医病理鉴定”中的(二)“法医临床鉴定”和(六)“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费用。
二、物证类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一)
文书鉴
定
1
笔迹鉴定
项
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表左侧所列收费标准执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超过50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超过万元至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超过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2
印章印文鉴定
项
3
印刷文件同一性、同源性鉴定
项
4
文件制作方法鉴定
件
5
印刷机具鉴定
件
6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
项
7
朱墨或文字时序鉴定
项
8
变造文件鉴定
项
9
污损文件鉴定
项
10
证件、证书、票据真伪鉴定
件
11
字迹压痕显现
件
12
文书物质材料鉴定
项
13
文书鉴定文证审查
例
0
(二)
痕迹
鉴定
14
手印鉴定
枚
0
涉及财产案件,收费办法同上。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
15
足迹鉴定
枚
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
16
工具痕迹鉴定
个
同上
17
弹头弹壳痕迹鉴定
枚
同上
18
枪支性能及致伤力鉴定
支
同上
19
弹道分析鉴定
例
同上
20
枪弹检验建档
支
同上
21
动物蹄迹痕迹鉴定
枚
同上
22
整体分离痕迹鉴定
件
同上
23
钥匙痕迹鉴定
件
同上
24
纺织品痕迹鉴定
件
同上
25
玻璃破碎痕迹鉴定
件
同上
26
牙齿痕迹鉴定
件
同上
27
唇纹痕迹鉴定
个
同上
28
皮肤纹痕迹鉴定
个
同上
29
耳廓痕迹鉴定
个
同上
30
车辆轮迹鉴定
个
同上
31
车辆痕迹鉴定
辆
同上
32
机动车辆号码化学显现
组
同上
33
痕迹显现
件
同上
34
实物照片与实物同一鉴定
件
同上
35
物体爆破(裂)痕迹鉴定
件
同上
36
常见炸药鉴定
项
同上
37
导火索、导爆索鉴定
段
0
同上
38
火雷管、电雷管鉴定
段
同上
39
制式手榴弹、手雷鉴定
项
0
同上
40
爆炸装置鉴定
项
同上
41
痕迹鉴定文证审查
例
0
42
扫描电镜/XX射线能谱仪成分检验(定性)
样本
43
扫描电镜/XX射线能谱仪比对检验
组
(三)
微量物证理化检验鉴定
44
射击、爆炸残留物的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成分检验
样本
45
傅立叶(显微)显微红外光谱仪成分检验
样本
46
傅立叶(显微)显微红外光谱仪成分比对检验
组
47
偏振光显微镜检验
样本
48
薄层色谱检验
样本
49
拉曼(激光)光谱仪检验
样本
50
(激光)等离子发射光谱仪/质谱仪成分检验
样本
0
超过5个元素的,每增加一个元素加收元
51
(激光)等离子发射光谱仪/质谱仪成分比对检验
元素
需定量检验,每元素加收50%
52
气相色谱/质谱仪检验
样本
需定量检验,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3
裂解-气相色谱/质谱仪检验
样本
同上
54
气相色谱检验
样本
同上
55
热差、热重仪检验
样本
同上
56
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验
样本
同上
57
X射线衍射仪检验
样本
同上
58
离子色谱或离子色谱/质谱仪检验
样本
同上
59
微量物证理化检验鉴定文证审查
例
0
三、声像资料类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
标准
(元)
备注
(一)
电子数
据鉴定
1
硬盘检验
GB
30
包括台式机硬盘、笔记本硬盘、移动硬盘
2
服务器检验
GB
45
包括磁盘阵例柜、网络硬盘等
3
CD及DVD光盘检测鉴定
片
4
U盘及存储卡检测鉴定
个
含SIM卡
5
软盘检测鉴定
张
6
电子设备检验鉴定
个
包括录音笔、传真机、电子秤等同类电子设备
7
存储介质物理故障排除
部件
包括调换磁头、电机;更换PCB板;坏扇处理等
8
手机机身检验
个
9
注册表检验鉴定
个
10
软件一致性检验鉴定
个程
序行
11
软件功能检验
个
0
按每个检验的软件收费
12
文件一致性检验鉴定
对
0
13
数据库数据恢复
个
0
14
数据库一致性检验鉴定
对
6
15
其他电子数据检验鉴定
MB
7.5
包括网络数据包等
16
密码破解
个
0
17
现场数据获取
GB
12
18
网络数据获取
接入小时
19
光盘朔源检验
片
20
光盘刻录机检验
片
0
21
电子物证鉴定文证复审
例
(二)
声像资
料鉴定
22
录音资料中话者同一认定
人
23
录音资料辨识
件
按每20分钟计收
24
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件
按每20分钟计收
25
录音资料的降噪处理
件
按每20分钟计收
26
语音分析检验
件
0
按每20分钟计收
27
录音器材检验
件
28
录像资料同一性认定
件
29
录像资料辨识
件
30
录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件
0
按每20分钟计收
31
录像资料的模糊图像处理
件
32
图片资料同一性认定
件
33
图片资料辨识
件
0
34
图片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件
0
35
图片资料的模糊图像处理
件
36
人像鉴定
件
0
37
特种光学技术检验
件
38
多(超)光谱检验
件
0
39
计算机人像组合
件
40
手工模拟画像
件
0
41
手工雕塑复原头像
件
42
计算机模拟复原头像
件
43
声像资料鉴定文证复审
件
附件2
上海市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涉及巨额民事诉讼的案件;
3.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省(直辖市、自治区)检察院及其分院、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局委托的案件;
4.涉及多门学科或需要实验室特殊检验的鉴定案件;
5.涉及特殊检材样品检验的案件;
6.二次以上(不含二次)鉴定的案件;
7.鉴定人出庭质证后仍存有较大争议的鉴定案件。
二、界定是否属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需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并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承担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司法鉴定案件的鉴定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相关专业无高级职称评定的除外)。
三、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并按相关规定收取鉴定费用时,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并经其确认。
本文来源:上海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