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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10 22: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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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云03刑初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成,男,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源县,住富源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年1月20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拘传,1月21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华艳梅,云南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成故意杀人一案,于年10月30日以曲检公刑诉()6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年11月7日决定受理,年11月12日,在向被告人张成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张成提出两个问题:一是在公安机关讯问时,没有指派律师对其进行法律援助;二是被带到看守所,被押到特别讯问室讯问了好多次,有四、五天,没有睡觉,吃了一顿饭,被拳打脚踢,四、五个人,脚被踢出血,打脸看不出来。11月20日,本院接到其指定辩护人代为递交的排除非法证据的书面申请。本院决定于12月6日在富源县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依法由合议庭主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丽萍、检察官助理宋赟霞参加。被告人张成及指定辩护人华艳梅参加庭前会议。年3月19日,由同一合议庭在富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丽萍、检察官助理宋赟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成及其指定辩护人华艳梅到庭参加诉讼。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成和其妻子韩玉翠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年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张成和韩玉翠一起到富源县狐狸撇破山上割草、放牛。在此过程中,张成用石头、镰刀打砸韩玉翠头部,致韩玉翠当场死亡。之后,张成怕事情暴露,制造了韩玉翠摔死的假象,并跑回家告知他人韩玉翠摔死的消息,年1月20日,被告人张成拘传到案。经法医鉴定:韩玉翠头部损伤形态特征符合钝性外力(钝器类)多次(两次以上)作用(打击)头面部形成,韩玉翠系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张成用镰刀、石头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张成辩解不知道案件情况。不可能杀死其媳妇。我带小孩去做过亲子鉴定,当天是我与我媳妇一起上山去放牛,背一个筐,拿了两把镰刀,我媳妇“摔死”时,我在现场。

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受害人摔死之可能性,被告人无犯罪动机。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下述证据:

第一组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年1月19日16时11分,富源县墨红镇江浪村委会下姑溪沟村梁保吉报案至富源县公安局墨红派出所,称:刚才,张成和韩玉翠在墨红镇江的山上放牛发生打架,韩玉翠从山上摔下来死亡掉,请求查处。立案决定书:年1月20日,富源县公安局决定对韩玉翠被杀案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年1月19日16时11分,富源县墨红镇江浪村委会下姑溪沟村梁保吉报案至富源县公安局墨红派出所,称:刚才,张成和韩玉翠在墨红镇江的山上放牛发生打架,韩玉翠从山上摔下来死亡掉。接警后,经向县局汇报,刑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调查。于年1月19日22时将张成通知到墨红派出所进行询问,于1月20日1时35分询问结束。张成陈述其妻子韩玉翠系失足跌死。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对韩玉翠尸体进行解剖检验,调查结果韩玉翠并非摔死,张成有重大作案嫌疑,富源县公安局于当日将韩玉翠死亡一案立案侦查,并将张成拘传至富源县公安局墨红派出所进行讯问。

3.户口证明、前科材料:张成,男,汉族,年7月10日出生。经富源县墨红派出所查询,张成在该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及吸*前科。韩玉翠,女,汉族,年2月3日出生。

4.现场勘查笔录:经勘验,现场位于富源县狐狸撇坡,中心现场位于狐狸撇坡一斜坡便道路,便道路成东西向,地面为泥土杂草地面。扣押提取的镰刀一把。

5.现场辨认笔录:年1月28日10时28分至11时17分,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让张成对其现场进行确认。

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年1月21日10时48分至11时9分,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张成居住房屋进行搜查。在张成家门前水池上发现一把镰刀,镰刀全长46cm,刀叶长18cm,刀叶最宽处6.4cm,刀叶上面有“王王王”字样,木把长36cm,木把直径2.3cm,木把距底端4cm、7cm处木把上散在有可疑血迹,刀叶及镰刀套筒上粘附有泥土。

7.镰刀辨认笔录:年1月26日11时41分至11时53分,侦查人员在见证人见证下组织张成对镰刀进行辨认,经其辨认,5号镰刀就是其使用的镰刀,7号镰刀为韩玉翠割草时使用的镰刀。5号镰刀为民警从张成家门口水池上面搜查提取扣押,7号镰刀为民警在勘验现场过程中从王某家核桃树旁边的灌木丛中提取扣押。

8.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尸体检验笔录:

(一)衣着检验:上着第一件为红色相间带帽女式外衣,衣服右前胸部、右肩部及右袖管有血迹粘附,帽子上有血迹浸染,右腋缝处有一破扣。上着第二件为红色长袖圆领毛衣。下着第一条为土*色长裤,裤腰前侧及双裤管前侧散在点片状血迹粘附,左裤管中下段前侧有淡绿色物质及泥土粘附,臀部泥土粘附。脚穿一双白色袜子及粉色鞋帮白胶底布鞋,上有泥土粘附。

(二)尸表检验:黑发束于脑后,上有血迹、枯树叶及枯草粘附,尸僵存在于各大关节,尸斑位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呈暗红色,指压稍褪色。双眼角膜清亮,双瞳等大圆,双鼻腔及外耳道未见异常分泌物。唇粘膜无破损出血,牙齿无松动脱落。前额部、眼眶及双颧部血迹粘附,见由右向左的流注状血迹。翻动尸体时口鼻腔内有血性液体溢出。左额部发际处有1.5cm×0.5cm的裂创,深达皮下。左颞部有10cm×5.5cm的表皮擦伤并皮下淤血。左乳突处有4.5cm×1.5cm的皮下青紫淤血。左枕部分别有0.9cm、0.6cm长的创口,创缘欠整齐,深达皮下。右额颞部有8.5cm×6.5cm的皮下青紫淤血。右颞部有1.7cm×0.5cm的创口,创缘不整齐,深达皮下。右顶部有1.2cm×0.2cm的创口,创缘不整齐,深达皮下。左前额部有6.5cm×2.5cm的表皮擦伤,局部挫伤。左眼眶外侧有3.8cm×0.9cm的斜形裂创,创周皮肤挫伤。左耳廓上端挫伤。右前额部由内至外分别有4.5cm×1cm、4.5cm×1.2cm的挫裂创,深达骨质。右颧部有3.5cm×2cm的表皮擦伤,右耳垂前下沿有2.7cm×0.6cm的皮肤擦划伤。左颈部有3.2cm×0.2cm的表皮擦伤。双手掌及手背血迹粘附。右前臂中下段尺侧有10.5cm×1.5cm的皮肤划伤。右手环指第二指节背侧有1.5cm×0.5cm的皮肤挫伤,指甲自根部撕脱。右小腿下段前侧及足背有条片状表皮擦伤。其余外检未见明显损伤及异常。

(三)解剖检验:术式切开头皮,见双侧额、颞顶及左枕部头皮下广泛性出血,双侧颞肌出血。右颞骨有6.5cm×2cm凹陷性骨折区。左额、颞、顶叶及右额、颞叶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局部脑挫裂伤。双侧前颅凹及左中颅凹骨折。

术式切开颈胸腹部皮肤、肌肉,颈部皮下及肌肉无出血,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无骨折。胸腹腔无积血、积液,脏器未见损伤出血。打开胃,见胃内容物呈褐色糊状,量约g,可分辨出肉粒、菜叶等物。子宫体积增大,宫腔内见一女性死胎。

9.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论证:死者头面部多处(头左侧额部、颞部,右侧额颞部、颞部、顶部,双侧前额部)损伤致右颞骨凹陷性骨折、双侧前颅凹及左中颅凹骨折,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局部脑挫裂伤,其死因为颅脑损伤;其损伤形态特征符合钝性外力(钝器类)多次(两次以上)作用(打击)头面部形成。鉴定意见韩玉翠系颅脑损伤死亡。

10.鉴定聘请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检验结果:送检死韩玉翠的心血10ml未检出有机磷、氨基甲酸酯、拟除虫聚酯类农药和*鼠强。

11.提取笔录:年1月20日23时3分至23时9分,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在富源县公安局墨红派出所讯问室,侦查人员提张成成右手食指血样一份备检。

12.鉴定聘请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张成成韩玉翠血样DNA进行鉴定。

13.鉴定意见:(1)张成成家门前水池顶板上镰刀刀把上可疑血迹,玉米地地埂旁外露石上的可疑血迹,玉米地内倒伏状玉米杆上可疑血迹,玉米地面叶片上可疑血迹,玉米地内石块上的可疑血迹,玉米地内直立状玉米杆上可疑血迹,石埂上方杂草上的可疑血迹,尸体南侧石埂上编号1-3号可疑血迹,尸体南侧编号1-3号石块上的可疑血迹,张成成所穿长裤右裤筒上段前侧可疑血迹,张成成所穿外衣左、右胸部及左、右袖管下段可疑血迹,张成成所穿鞋子右鞋前段可疑血迹,韩玉翠所穿长裤左、右裤筒上段前端可疑血迹上均检见人血。韩玉翠阴道擦拭物上检见精斑。(2)张成成家门前水池顶板上镰刀刀把上可疑血迹,玉米地地埂旁外露石上的可疑血迹,玉米地内倒伏状玉米杆上可疑血迹,玉米地面叶片上可疑血迹,玉米地内石块上的可疑血迹,玉米地内直立状玉米杆上可疑血迹,石埂上方杂草上的可疑血迹,尸体南侧石埂上编号1-3号可疑血迹,尸体南侧编号1-3号石块上的可疑血迹,张成成所穿长裤右裤筒上段前侧可疑血迹,张成成所穿外衣左、右胸部及左、右袖管下段可疑血迹,张成成所穿鞋子右鞋前段可疑血迹,韩玉翠所穿长裤左、右裤筒上段前端可疑血迹上人血的STR基因分型张成成家门前水池顶板上镰刀刀背,韩玉翠颈部擦拭物,韩玉翠左、右手掌擦拭物,韩玉翠左、右手指甲擦拭物上生物检材的STR基因分型韩玉翠尸体血斑的STR基因分型相同,似然比为4.54×张成成韩玉翠子宫内胎儿的生物学父亲的亲权指数为3.06×。

14.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意见:韩齐选韩玉翠生物学父亲的亲权指数为1.16×

15.张成成活体检验笔录:年1月20日22时39分至22时59分,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在富源县公安局墨红派出所执法办案区人身检查室,侦查人员张成成进行活体检验。

张成上着第一件为灰色立领夹克,前胸部有片状可疑血迹粘附,双袖管前侧及右肩背部有散在血迹粘附,下着一条蓝色长裤,右手臂分别有0.7cm×0.1cm、0.4cm×0.2cm、0.1cm×0.1cm的表皮剥落伤,已结痂。

被告张成成辩解不清楚。

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镰刀在埂子上,不能证实张成成是作案人,不能排除摔死的可能性。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实受害人死亡时间、地点、从现场提取物品及死亡原因韩玉翠系钝性外力(钝器类)多次(两次以上)作用(打击)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辩护人对证据的证明内容没有异议。

第二组证据:

1.梁安洁的证言:今天(年1月19日)是老猪街的街天,我到街上赶街,下午三点多钟我到老猪韩齐选家说买羊的事情,正在说的时韩齐选家姑张成成跑来说:小翠栽着了。韩齐选就去看张成成说他去请人,我也就跟韩齐选顺着一条小路过去了,我们一起去的有六七个人,到现场的时候看到小翠在路上躺着,头上有很多血,当时嘴是张着的韩齐选就用手把嘴合起来韩玉翠家段远香韩玉翠的脚拉直了,脚是交叉在一起的,又把扬起来的手拉直了韩玉翠已经死了韩齐选说到底是打了栽死掉的,还是自己栽死掉的,他就喊我报案,我也就打电话向派出所的报案了张成成回来时匆匆忙忙的,衣服前面有血,别的没有发现。

2.韩齐选的证言:今天下午15点40分左右的时候,我准备去江浪煤矿上班,我在去的路上,我就听见我媳段远香喊我,说快转来,你姑娘摔着了,我就转来,然后就看张成成韩玉翠的丈夫)往我家房子方向过来,张成成的样子慌得很,他就又跟我讲韩玉翠从埂子上摔下来了。我当时看见他外衣肩膀胸口位置有血,去年五六月间,两口子闹离婚,就是因张成成嫌弃他家是四个姑娘,没有生儿子,后面没离成。

3.段远香的证言:今天下午3点30分左右,我姑张成成从山上来喊我:说韩玉翠从山上摔下来了张成成来说小翠栽着的时候他衣服上有血,十分慌忙的样子。

4.何振国的证言:年1月19日,我来墨红镇江郎村委会老猪街村赶街韩玉翠家段远香是我小姨妈,她家就在老猪街,我就顺路去她家看她,到下午4点来钟张成成就慌慌忙忙的跑着回来说:小翠摔着了你们去瞧,我去找人去。张成成说完也就走掉,我姨韩齐选当时听说还吓了摔在地上,我们把他扶起来之后,我们就一起去瞧,当韩齐选带着我们去,具体地名我不清楚,在一个岩子脚地边韩玉翠睡在地上,已经没有气了韩齐选就说:咯是打架,咋个会往上面掉下来,说我要年轻点,喊我上去看看咋个会从上面掉下来。我就往旁边爬到岩子上面,我就到处看,就看见在岩子地埂边的红果树上有把镰刀,刀把朝上,刀刃朝下,刀尖是朝着地埂的,有一枝红果树的树枝丫也是断掉的,红果树的地埂上也有一个滑条,也就是泥巴踩踏的痕迹。后面我就绕回岩子脚,隔了一段时间,我们就回韩齐选家,后面就一直没有见张成成。

5.夏荣花的证言:年1月19日中午,我家在请人家整房子,下午4点来钟韩玉翠家男张成成跑着过来,对我们说:我媳妇摔着,你们快过去帮个忙。张成成也没有说在那里,我韩英果,另外一个人,三个人就顺张成成来的方向跑过去瞧张成成又跑回去喊人,我们跑过去之后,因为只有一条路,我们顺着路找,但没有找着,跟韩玉翠家爸妈也就到了,我们还问在哪里韩玉翠家爹妈到之后就发韩玉翠在路上面的地边睡着,已经没有气了,我们也不敢摸,只看韩玉翠脑门上有个伤口,但伤口已经没有在出血了韩玉翠家爹妈哭了之后就说:人张成成整掉的。张成成当时也在现场张成成就说:是往上面摔下来的。段会香韩齐选就说:是你整掉的,你这下满意了。但这个过程中,也没有谁移动韩玉翠的尸体,我韩英果就转回去干活了张成成来喊人时慌慌忙忙的,是跑着过来的,衣服上有血。

6.韩英果的证言:我昨天一天都在老猪彭凡波家盖房子,中午12点钟左右,我们彭凡波家吃饭,大约吃掉1个小时左右,后面过了一哈,就有一个男的彭凡波家房子边的一条小毛毛路上边跑边喊我们:娘娘,请你们帮帮忙,我媳妇摔着掉,看着他有点慌,他的衣服两只袖子和胸口部位的衣服上面有血,接着我们就问他是在那里摔着,他就指着那条小毛毛路的方向说在那边,后面我和一个女老人家先到那个方向去瞧,我们到一块辣子地中间,就看见有两个篮子在小路边的地埂上放着,篮子里面有草,我们去到前面一段路,我就看见那个男的老丈人和他也就跑过去掉,首先我们不知道他媳妇在哪里,后面这个男的就讲在上面,后面我们才发现那个女的斜睡在那条小毛毛路上,头朝坡坡上方,脚朝下面,我就看见那女的头发上、头顶上、脸上都是血,我不敢过细的看,接着她爹就跑到那女的边上,看看后,气了就睡在边上哭了,我看见一头大*牛栓在下面的辣子地里。

7.何凤仙的证言:昨天星期五是我们地方老猪街赶街,我和我丈梁安洁去赶街,我们赶完街以后,我和我老者去我姨段远香家玩,玩了一阵我们准备走的时候张成成就到我姨妈家喊:小翠栽着了,我们接着就往老猪街村后山跑去,我当时背着我儿子家的娃娃,我就没有去现场。在山上路边有一块辣子地边有二篓草,张成成们割好的,我把娃娃背了送回去,就折回来和段会仙将草背回去。当时草篓上没有工具,没有异常。

8.何厚贤的证言:年1月19日中午,我们做活的吃过中饭,又彭凡波家院子里做水泥,在中午1点钟左右,我见韩玉翠和他丈夫拉着两头牛,还背着篮子出去山上做活,她老者在前面拉着一头小牛韩玉翠拉着一头大牛,当时不注意看还拿着什么东西。下午3点多钟,我们也都在做活韩玉翠家老者从山上往小路上跑过来喊我们去帮忙,说小翠栽着了。接着我们一起做活彭凡波的母亲韩英果就过去看韩玉翠的老者又往村子跑过去了。当韩玉翠的老者是空着手,没拿着什么东西,我看见他的衣服角和衣袖上有血。

9.刁吉顺的证言张成成家老家是大河起埔的,他是招亲韩齐选家,韩齐选家姑韩玉翠结婚,结婚之后,两个人的关系还可以,直到今年(年)9月份左右张成成从外面打工回来,回来就怀疑他姑娘不是他亲生的还去做亲子鉴定。年11月份左右,韩玉翠家妈段某就跟我说,张成打工回来之后,张成与韩玉翠随时吵架,有时还会打,喊我们去说说。

被告人张成对证人证言没有意见。

其辩护人认为,证人证实张成神色慌张很正常,对小孩作出亲子鉴定,是否生儿子不是犯罪动机。

本院认为,证人证言证实张成见到他们时均说过其妻子韩玉翠摔着,并有目击证人证实案发当日,张成与韩玉翠一起上山,与张成的当庭供述相吻合。其与受害人因小孩是否亲生问题,作过亲子鉴定,并经常争吵。

第三组证据:

出示物证——镰刀(从其家中提取),和刑事现场照片,辩认照片。

被告人张成承认从其家门前提取的镰刀,是其家案发现场带回家的,现场勘查视频中出现的镰刀,并经其当场辩认后确认是其夫妻二人带上山的镰刀。

被告人张成辩解指认现场不真实。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成没有犯罪动机,杀死其怀孕的妻子不符合常理,作案工具不明,尸检与现场勘查证实受害人有表皮擦伤。

本院认为,公安人员从张成家门前提取的镰刀上检出受害人的DNA,证实该镰刀与受害人有过接触。

综合上述全部证据,评判认为,被告人张成系招亲上门,其妻已生育四个女孩,现又怀上第五个孩子,为此,夫妻二人经常吵架,被告人张成怀疑小孩非其亲生,并作过亲子鉴定,由于中国农村历史习俗,招亲上门,又没有生儿子,认为在人前抬不起头,没有社会地位,被告人张成从而心理失衡,遂产生杀人动机。受害人死亡原因鉴定已证实受害人头部受到过两次以上的钝器打击,结合提取的镰刀上的受害人的DNA,不能排除镰刀是作案工具之一;受害人身上的表皮擦伤,是受害人在埂子上先受到打击,然后从上面跌落到下面地面,与斜坡上的灌木丛发生接触形成,这与现场勘查视频证实案发现场斜坡上有滚落痕迹相一致。被告人张成承认受害人“摔死”时,其在现场,且其从山上下来时,见到每一个证人时,均说“其妻摔死了”,与受害人死亡原因鉴定相悖,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被告人张成的供述虚假的,是为了掩盖其杀人的事实。

以上证据证明下述事实:

被告人张成和其妻子韩玉翠因生女孩,经常发生争吵,同时张成怀疑其小孩非亲生,并作过亲子鉴定,遂有杀妻动机。年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张成和韩玉翠一起到富源县狐狸撇破山上割草、放牛。在此过程中,张成用镰刀等工具打砸韩玉翠头部,致韩玉翠当场死亡。之后,张成怕事情暴露,伪造韩玉翠摔死的假象,并跑回家告知他人韩玉翠摔死的消息,年1月20日,被告人张成拘传到案。经法医鉴定:韩玉翠头部损伤形态特征符合钝性外力(钝器类)多次(两次以上)作用(打击)头面部形成,韩玉翠系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成自述在富源看守所第十讯问室(即特殊讯问室)被关押了4-5天,期间受到了刑讯逼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看守所不可以设置特殊审讯室,但对于法律和相关规定没有规定可以实施的行为,作为履行刑事侦查的公安机关,不可以实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这是法治的基本内涵。同时,公安机关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案件、哪些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特殊审讯室进行审讯。通过视频可以看到,在特殊审讯室,其室内没有安装有防护网物理隔离,被告人张成并没有戴手铐。而在看守所通常的审讯室,被告人坐到被审讯位上时,双手被固定在坐位前面,且安装有防护网物理隔离,嫌疑人无自杀的可能性,同时审讯室都有监控监视。所以有自杀倾向的犯罪嫌疑人不是进入特殊审讯室审讯的唯一理由。同时公安机关也没有说明特殊审讯室的用途。同时,也可以通过视频观察到特殊审讯室没有监控探头。侦查机关没有调取被告人从监舍到审讯室的监控录像,以及审讯完毕后,离开审讯室回到监舍的监控录像,以证明侦查机关保证了被告人必要的休息时间。根据公安部公监管()号《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第七条“严格依法办理提讯和提解”第(二)项“办案机关提讯在押人员,看守所必须安排在安装有防护网物理隔离的提讯室内进行”之规定,侦查机关审讯张成的地方违反上述规定。

对被告人在看守所第三次、第四次供述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审讯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公安机关的说明理由得不到相应证据的支持,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性。

公安机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成时,除在派出所第二次讯问中,告诉过张成可以委托律师,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张成当时已明确表示,家庭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但公安机关并没有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为张成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其审讯程序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本案一人死亡,且死者腹中尚有怀孕8个月的胎儿,后果严重,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侦查机关没有为张成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公安机关的审讯不符合程序规定。

第五次审讯是在1月23日早上5点40分进行。犯罪嫌疑人张成在进行此次讯问前,已被审讯四次,不是在被抓获时,确有审讯必要,需要进行及时审讯,在早上5点40分,看守所还没有上班时,进行审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有在同步录音录像前进行过疲劳审讯的可能,侦查机关也没有对早上即没有正常上班前进行审讯的必要和合理性提供证据支持。且第五至第九次审讯,虽然更换了审讯人员,但审讯人员没有告知张成诉讼权利和自愿认罪的法律后果。

同时,在所有的审讯中,侦查人员均没有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依照两高三部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因此所有同步录音录像违反此规定。

第十次讯问,侦查人员没有交待诉讼权利和自愿认罪的法律后果。同时对张成拒绝签字和捺印没有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侦查机关在看守所对被告人张成进行讯问时,没有充分确实证据证明审讯符合法律规定之程序,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所以犯罪嫌疑人张成在看守所第3至第10次的供述予以排除,其内容不得在法庭审理中进行宣读。

虽然被告人张成没有作过有罪供述,但全案证据能够证实其实施了杀害怀孕八个月妻子的犯罪事实,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直至在庄严的法庭上,神圣的国徽下,毫无忏悔之心,其罪不恕,让法律的利剑削去其残暴的恶行;妻女的冤魂萦绕其罪恶的心性,灵魂永不安宁,让时间去惩罚他。被告人张成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 钟

审判员 柏 桦

审判员 熊华东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宋红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云刑终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成,男,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源县,住富源县。因本案于年1月20日被拘传,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富源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能一,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云03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并提讯原审被告人张成,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成和其妻子韩玉翠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年1月19日12时许,张成和韩玉翠一起到云南省富源县狐狸撇破山上割草、放牛。在此过程中,张成用石头、镰刀打砸韩玉翠头部,致韩玉翠当场死亡。之后,张成怕事情暴露,制造了韩玉翠摔死的假象,并跑回家告知他人韩玉翠摔死的消息。年1月20日,张成被拘传到案。经法医鉴定:韩玉翠头部损伤形态特征符合钝性外力(钝器类)多次(两次以上)作用(打击)头面部形成,韩玉翠系颅脑损伤死亡。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成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认定张成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请求宣告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年1月19日被告人张成在云南省富源县狐狸撇破山上用石头、镰刀打砸其妻韩玉翠头部致其当场死亡的事实清楚,该事实有获经过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物证镰刀二把、镰刀辨认笔录、尸体检验笔录、鉴定文书、DNA鉴定书、活体检验笔录、证人梁安洁、韩齐选、段远香、何振国、夏荣花、韩英果、何凤仙、何厚贤、刁吉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案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成故意杀害其妻韩玉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张成及其辩护人所提认定张成构成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请求二审宣告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法医出具的伤情鉴定,被害人韩玉翠系受钝器类工具多次打击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排除高坠及摔倒致伤的可能;现场尸体旁有被害人大量溅落状血迹,该血迹经鉴定是被害人被打击发出或挥动工具沾染血迹发出形成,排出被害人因高坠及摔倒形成的可能;现场玉米地内有一裸露岩石,岩石上有被害人的血迹,经鉴定,该血迹系沾染性血迹,排出被害人因高坠及摔倒撞击该岩石形成的可能。综上,张成所提没有打击过被害人、被害人系失足摔死的上诉理由与在案证据相悖,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黎昌荣

审判员 李忠良

二○一九年八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子亢

注:以上判决、裁定由中国裁判文书网于年4月6日、年1月3日发布。编辑时,编者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对被害人、证人采用了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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