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廓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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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5 20:41:00
近日,壤塘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罪被害人变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案件。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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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牦牛被盗,找到亲戚通过牦牛足迹在壤塘县上杜柯乡日柯村恩吉沟口(地名音译)的树林里找到被盗牦牛,找到后并未离开,而是在此蹲守盗窃者。不久,二名盗窃者到树林查看所藏匿的牦牛,被告人见状大喊抓小偷。被告人亲戚拦截下其中一人,被告人用藏刀捅其后腰,亲戚用刀子砍中被害人,随后离开现场。(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受害人所受之伤鉴定,受害人所受之伤右腰背部锐器伤贯穿腹腔致肠穿孔构成重伤二级;受害人右耳廓损伤构成轻微伤;受害人右拇指掌侧损伤构成轻微伤)

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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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持刀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但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作案工具(藏刀两把)依法予以没收。

打架不如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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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案中,被告人本身是受害一方,只因一念之差,未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寻求帮助,剧情急转,坐在了被告席上。这个案件不仅告诉了我们“打架不如打官司”,也提醒了我们广大的农牧民群众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底线,公诉机关不会坐视不理,双方达成的自我解决方法只能是量刑中的谅解情节。以身试法,只能坐等法律的宣判!

编辑:张倩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团队

照片:李胜男

核稿:陈玉婷

审核:方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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