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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霍邱女子因家庭琐事,持钢管致一人死亡三人重伤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兴凤,女,汉族,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霍邱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年8月23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汪建国,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建彬,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兴凤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年7月30日作出()皖15刑初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于兴凤不服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被告人于兴凤与被害人卜某21系夫妻关系,婚后生一女卜某2某,一子卜某2,二人常因经济、抚养等问题发生争吵,并提出离婚事宜。年8月17日,于兴凤因琐事与卜某21发生争执,心理崩溃,对生活失去信心。次日凌晨1时许,于兴凤在家中一楼卧室内趁卜某21熟睡之际,用钢管猛击其头部数次,致其当场死亡。随后,于兴凤用钢管击打卜某2头部数次,致其昏迷。接着于兴凤持钢管至二楼卜某2某及公公卜某23卧室,用钢管将二人击伤,致二人昏迷。后于兴凤回到一楼卧室用钢管自伤头部,直至昏迷。被害人卜某23苏醒后求助,他人报警后霍邱县公安机关出警,将于兴凤及卜某23、卜某2、卜某2某送医院救治,于兴凤苏醒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
死者卜某21符合钝物打击头面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吸入性窒息死亡;卜某23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卜某2头部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卜某2某颅脑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眶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于兴凤系患抑郁发作,案发时辨认与控制能力明显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根据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等笔录,鉴定意见,于兴凤自书材料等书证,被害人卜某23陈述,证人卜某24、卜某25、贾某1、孙某、彭某等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人于兴凤因家庭矛盾及琐事,持钢管击打其丈夫及孩子等人要害部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被告人于兴凤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鉴于其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综合本案案情,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于兴凤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卜某21有家暴等过错行为,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于兴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钢管一根予以没收。
于兴凤上诉主要提出,本案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未全面收集被害人卜某21有家庭暴力的证据,被害人卜某21对本案引发有重大过错、长期家庭暴力导致于兴凤精神病发作,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案发时其辨认与控制能力明显削弱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文化水平不高、认识能力有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有期徒刑。于兴凤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相同。
经审理查明:
上诉人于兴凤与被害人卜某21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女卜某2某、一子卜某2,常因经济、抚养等问题发生争吵,并提出离婚事宜。年8月17日,于兴凤因琐事与卜某21发生争执,心理崩溃,对生活失去信心。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于兴凤在家中一楼卧室内趁卜某21熟睡之际,用钢管猛击卜某21头部数次,致卜某21当场死亡。随后,于兴凤用钢管击打与他们同住的卜某2头部数次,致卜某2昏迷。接着于兴凤持钢管至二楼卜某2某及公公卜某23居住的卧室,用钢管将卜某2某、卜某23击伤,致卜某2某、卜某23昏迷。后于兴凤回到一楼卧室用钢管自伤头部,直至昏迷。被害人卜某23苏醒后求助。他人报警后,霍邱县公安局出警,将于兴凤及卜某23、卜某2某、卜某2送医院救治。于兴凤苏醒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死者卜某21符合钝物打击头面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吸入性窒息死亡。被害人卜某23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卜某2某颅脑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眶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卜某2头部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于兴凤系患抑郁发作,案发时辨认与控制能力明显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到案经过及发破案经过证明:年8月18日3时33分,卜某25电话报警称,卜某23一家五口一死四伤。接警后,霍邱县公安局当日立案侦查。年8月19日,于兴凤苏醒后,经讯问,对其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实施杀害丈夫卜某21及其家人的事实供认不讳。
2.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等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提取痕迹、物证等情况。现场位于霍邱县卜某21住宅内,中心现场为卜某21家院落北部两层楼房一楼东卧室及二楼西卧室。一楼东卧室靠西墙壁一双人床,双人床上距南床沿30cm、距北床沿82cm处上有一具男尸,面朝上,背朝下,面部有大量血迹。尸体南侧床沿发现呕吐物,床头西北角一标有姓名为卜某2某数学簿,距西墙壁28cm、床沿南侧地面36cm处有一根生锈的钢管(长47cm、直径4.5cm),床南地面有一双带有血迹的女式蓝色拖鞋,床南侧、北侧床头柜上各一矿泉水瓶、床尾东侧柜子上两矿泉水瓶。一楼东卧室床上、床头、床头墙面、地面、院落窗户、外门把手等有多处血迹,楼梯、二楼走廊、二楼西卧室、院落至堂屋、过道及正门前、门前路上等有多处血迹。从现场提取钢管一根、卜某2某数学簿和一楼东卧室、二楼西卧室、院落、墙面、地面等多处血迹等痕迹、物证。
(2)提取笔录等证明:侦查人员医院提取被害人卜某23、卜某2某、卜某2等血样等痕迹、物证。
3.鉴定意见
(1)安徽省霍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霍邱)公(司)鉴(病理)字[]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明:死亡原因,根据实验室检验,死者卜某21胃组织及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敌敌畏、甲胺磷、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乐果、*鼠强成分,故可排除上述*物中*致死。根据检验,死者卜某21头面部肿胀明显,多处皮下出血及挫裂创,额骨粉碎性骨折,上下颌骨、两侧颞骨、颅前窝、颅中窝粉碎性骨折,两侧额叶、颞叶脑挫伤,右顶叶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尸体征象及损伤形态特征,说明其颅脑损伤严重;其颜面部血染,口周大量粉红色泡沫,鼻腔及食管内可见血性液体,气管内大量粉红色泡沫附着,胃内咖啡样液体存在,结合其双眼球睑结膜点状出血、甲床青紫,双肺淤血、水肿,浆膜面点状出血,心血不凝等窒息尸体征象,说明死者卜某21存在呼吸道吸入血性液体致吸入性窒息。致伤物及致伤方式分析:根据检验,死者卜某21前额部正中至左眼眶部及右眼眶部至鼻翼上方两处斜形中空性皮下出血平行排列,端位多伴挫裂创,上述斜形中空性皮下出血对应处额骨呈舟状骨折,颅前窝、颅中窝粉性骨折,颞骨骨折,广泛性头皮下血肿等。另外,死者口唇,颏部挫裂创伴有上下颌骨骨折及牙齿脱落缺失、右耳廓条状挫裂创伴有右侧颞部头皮下血肿等损伤形态特征分析,符合具有一定质量、质地坚硬、便于挥动的棍棒类钝物多次打击头面部所致。鉴定意见:死者卜某21符合钝物打击头面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吸入性窒息死亡。
(2)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化)鉴字[]号检验报告等证明:在送检的检材(卜某21胃组织及内容物、呕吐物、矿泉水1、2、3、4)中未检出敌敌畏、甲胺磷、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乐果、*鼠强成分。
(3)安徽省霍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霍邱)公(司)鉴(临床)字〔〕46号、51号、5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明:卜某23头部所受损伤符合钝物形成,面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卜某2某头部所受损伤符合钝物形成,颅脑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左眶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卜某2头部所受损伤符合钝物形成,头部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4)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法物)鉴字〔〕号鉴定书等证明:
①于兴凤左脚趾、左脚后掌、右足内踝、左足底脚外侧缘、左足背侧血迹拭子,于兴凤黑白条纹半袖衫下摆处一处血迹拭子等及钢管多段处擦拭,与卜某21在D8S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1.39×。
②于兴凤右手中指与环指间、左脚前掌、左足底内侧缘、右手环指与小指间、左足内踝血迹拭子等及钢管顶端6cm处、尾端侧面擦拭检出混合人基因型,该混合基因型在D8S、D21S11、D7S、CSF1PO、D3S、THO1、D13S、D16S、D2S、D19S、vWA、TPOX、D18S51、D5S、FGA等STR基因座上均包含卜某21、于兴凤基因型。
③于兴凤黑白条纹半袖衫下摆两处、浅蓝色拖鞋右鞋面、右鞋底前掌处、右鞋底中掌处、左鞋底处、左鞋帮处及卜某23短裤左右腿处血迹拭子等与卜某23在D8S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5.01×。
④卧室靠院落窗户血迹、卧室靠院落窗户防盗窗血迹、一楼卧室外门把手与卜某2某在D8S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1.57×。
⑤于兴凤左上臂、右手掌指尖、右足底血迹拭子、钢管顶端42cm处擦拭与卜某2在D8S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2.82×。
⑥于兴凤左脸颊、左足背、右手肘部、右手中指背侧、右大腿内侧、左大腿前侧、左大腿内侧血迹拭子,于兴凤浅蓝色拖鞋左鞋面处血迹、“一楼卧室门内侧1”等与于兴凤在D8S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7.18×。
(5)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皖高[]精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被鉴定人于兴凤患抑郁发作,案发时辨认与控制能力明显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4.物证钢管一根照片经被告人于兴凤一审当庭辨认系作案时所用工具。
5.书证
(1)于兴凤在卜某2某数学簿上的自书材料证明其与其丈夫家人长期有矛盾及案发前心理过程等。
(2)户籍资料、前科证明证实于兴凤、卜某21、卜某23、卜某2某、卜某2的户籍信息,同时证明于兴凤无前科。
6.被害人卜某23陈述证明:其醒来时意识到其睡到北边屋子地上了,然后摸自己身上黏糊糊的,想可能是血。其就赶紧起来去南头屋看孙女。其进屋把灯打开,看见孙女躺在床上头朝南,脚朝北,浑身都是血,喊她拍她也没有反应,就赶紧抱起孙女下楼喊儿子,喊好几声儿子也没回应。其到儿子房门口把门推开,把灯打开,看见儿子、媳妇、孙子他们三口人都头朝南在床上,也都浑身是血。喊他们都没反应,当时孙子头前面床上放了一根钢管。其把孙女放他们床上就出去喊人,刚把门打开,其大哥卜某24到其门口。其大哥跑进屋看后就打电话喊人了。其就进屋把孙女抱出来,在过道墙边坐下去。于兴凤跟其儿子经常吵。
7.证人证言
(1)证人卜某24证言证明:其系卜某23哥哥,卜某23家院墙对着其家窗户。其当天夜里被狗叫声吵醒几次,最后一次其起来大概凌晨两点四十分左右。其走到院子听到卜某23家里好像传来哭声,其跑到卜某23家大门口,卜某23在院子里哭喊。其就喊开门,卜某23手扶着墙,一步步挪到门口来给其开的门。开门后其看到卜某23满脸都是血,问他怎么弄的他也不知道,后又到了卜某21的卧室。开灯后,其看到卜某21在床上平躺着,嘴里冒着血沫。于兴凤睡在床沿边的,一只腿搭在床沿上,一只腿撑在地上,头部都是血。在于兴凤和卜某21的头部中间横放着一根钢管,有一尺二寸长,大概有手腕那么粗,钢管上有血迹。卜某21的儿子睡在卜某21和于兴凤的中间,在卜某21的腰部位置,脸朝下趴着睡的,头部都是血。卜某21的女儿睡在卜某21的东侧,是在卜某21腰部的位置,头上也都是血,当时那床上面都是血。在案发当晚其没有看到有人出入。
(2)证人卜某25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凌晨三点钟左右,其父亲卜某24敲门讲,其四叔家死四个人,叫其赶紧去看看。其和父亲一起到了四叔卜某23家,离很远就听到四叔在那哭,到后看见四叔抱着他小孙女坐在血泊里。其四叔头上有伤,右半边脸是肿的,满头满脸及身上都是血,其侄女身上也是血。其拨打了急救电话,紧接着就拨打报警了。
(3)证人贾某1证言证明:其系卜某25之妻。案发当天凌晨3点钟左右,其公公卜某24拍门喊其丈夫起来到四叔家看看。其看见四叔卜某23搂着小孙女坐在前面屋过道里哭,四叔头上脸上都是血,孙女额头有一道口子,脸上和衣服上都是血。其站在门口往卜某21屋里看,看见卜某21、于兴凤和小侄子睡在一头,卜某21睡外边,于兴凤睡里边,小侄儿睡在中间。卜某21仰面躺在床上,头上脸上都是血,嘴上血沫子堆老高,双手叠放在肚子上。于兴凤侧躺在床上,头发上有血。在床旁边的地上有一根铁棍子,可能是空心的,那根铁棍子有四五十厘米长,铁棍子上面都是血。卜某21和于兴凤常年吵架。
(4)证人孙某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早上四点多钟,其到卜某23家,看到卜某23在进入房子大门屋子前面的过道坐着,手里抱着他孙女。其就从房间窗户往里面看,看到卜某21在床上躺着。
证人卜某26、朱某证言与孙某证言相印证。
(5)证人彭某证言证明:其系于兴凤母亲。卜某21、于兴凤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吵架,于兴凤与其公公卜某23关系也不好。
证人李某、于某1、于某2、贾某2、范某、徐某、张某证言与彭某证言相印证。
8.于兴凤供述与辩解
其与卜某21经人介绍结婚后,关系一直都没好,和他家里人关系一直都不好。案发当天其和丈夫吵架后觉得心灰意冷,心里特别的苦闷,认为其一家四口到另外的世界团聚才会幸福。并用小孩的本子和铅笔写了一些话,交代后事。写过之后,其将本子放在他们睡觉床头靠背的柜子上了。
案发夜里一点多钟,其乘卜某21睡着后,起身下床从储藏室门后面靠墙的位置拿了一根大概三四十厘米的空心钢管,上面还上锈了,这个钢管比家里正常的铁锹把粗一点,挺沉的。其把钢管放在卧室床旁边的沙发上,其觉得这种生活就是一种煎熬,所以其就动手了。其当时就跪在其丈夫头旁边靠里侧,双手握着钢管猛地砸在了其丈夫的头上,大概砸了有三次,具体记不清了,其丈夫没有任何反应。可能是因为动静大,小儿子醒了。其就打了其小儿子头了,打的时候还说妈妈会陪着你的,妈妈也会去的。接着其到了二楼大女儿和公公卧室,看见其大女儿和公公睡在一头心里又非常生气,就先打的其大女儿,打了有两下。其正准备下床的时候,其公公卜某23就醒了问谁。其没有应声就下床拿钢管砸了其公公头上了。其打过之后就下楼了,回到其自己的卧室床上,坐在床上用钢管打了自己的头部几下。后来其就躺在小儿子旁边搂着他不动了,再后来其就记不清楚了。另一个世界其就是想他们一家四口人一起去死。
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故本院对上述事实、证据予以确认。
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未全面收集家暴证据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在侦查中,公安机关已依法调取六安市接处警综合单两份并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六安市接处警综合单显示,年7月20日于兴凤电话报警系于兴凤与陈莉发生争执民警现场调解处理,年8月16日卜某23报警系于兴凤与卜某21发生争吵民警对双方进行调解处理;辩护人提交的年6月5日卜某26报警系于兴凤与卜某21发生矛盾、于兴凤家人与卜某21发生争吵后厮打经治安调解处理,未反映于兴凤遭受家庭暴力。故此节诉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农村婚姻家庭纠纷引发、于兴凤案发时辨认与控制能力明显削弱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等上诉理由和辩诉意见,经查属实,但原判对此节已予认定。
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卜某21存有重大过错、长期家庭暴力导致于兴凤精神病发作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于兴凤与被害人卜某21婚后不能正确对待、处理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但辩护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卜某21对于兴凤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于兴凤案发时患抑郁发作,存有重大过错。故此节诉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兴凤及其辩护人提出于兴凤文化水平不高、认识能力有限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户籍资料显示其初中文化,于兴凤供述其上到初二辍学、去另外一个世界就是想他们一家四口人一起去死。综上,于兴凤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认识能力。故此节诉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兴凤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改判于兴凤有期徒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根据于兴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已依法从宽处罚。故此节诉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兴凤因家庭矛盾及琐事,持钢管击打其丈夫及孩子等人头部要害部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于兴凤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于兴凤系患抑郁发作案发时辨认与控制能力明显削弱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对于兴凤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于兴凤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于兴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 张 震
审判员 常 青
审判员 李**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来源:霍邱网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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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警方警情通报!
安徽母子三人清晨从24楼坠亡……从合肥市长丰县公安局获得最新警情通报尊重逝者勿传播现场视频遇到问题请冷静理性面对珍惜生命今天早晨六点半左右,合肥长丰阿奎利亚城品小区居民和保安在某栋楼下发现有人坠亡,经过确认是妈妈和两个年幼的孩子!在接到多人报警后,辖区民警立刻赶到现场展开调查处理,让人难过的是坠楼的妈妈和4岁的女儿已经当场身亡,另一名仅一岁医院抢救,也不治身亡!在接到多人报警后辖区警方立刻赶到现场展开调查记者赶到现场时多名刑侦人员出入现场楼前较大的一块区域已拉起警戒线
现场一名民警告诉记者,目前警方正在现场处置,除了辖区派出所,还有刑侦部门的人员也都过来了。记者在警戒线外看到,楼前一棵小树的树枝疑似被砸断。上午10点左右,殡仪馆的车辆开到现场,工作人员将尸体运走,但警戒线并没有撤下,现场调查工作依然在进行。
之后现场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坠落的除了妈妈外,还有两个孩子,一个是4岁多的女儿,另一个是只有一岁左右的男婴,小区保洁人员最先发现情况,随后联系保安报警,“医院去了,妈妈和女儿当场就不行了。”
3月12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记者来到安徽医院内科楼儿科重症监护室。据一位工作人员介绍,早上七点多医院,多位医护人员立刻展开施救,可最终没有抢救过来孩子,当时看到男婴父亲情绪处于崩溃状态,后又被民警带走了,“我们全体医护人员都来进行抢救了,大概一个多小时,但很不幸,没能救活。”
目前辖区警方正在就这一事件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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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曝光!25人被霍邱法院判刑!贩*、盗墓、传销、过失致人死亡……
霍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获一审判决
日前,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由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霍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盗掘古墓葬案获一审判决
日前,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盗掘古墓葬案,由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霍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获一审判决
日前,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寻衅滋事;王某甲强迫交易;张某某诈骗;王某乙非法侵入住宅案,由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决定执行王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决定执行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决定执行王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霍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曹某某等贩卖*品案获一审判决
日前,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曹某某、翁某某、闫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贩卖*品;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案,由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品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贩卖*品罪判处翁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贩卖*品罪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贩卖*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贩卖*品罪、容留他人吸*罪决定执行汪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以容留他人吸*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容留他人吸*罪判处刘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容留他人吸*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霍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任某某等四人贩卖*品案获一审判决
日前,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任某某等四人贩卖*品案,由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品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任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贩卖*品罪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贩卖*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贩卖*品罪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霍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甄某某盗窃案获一审判决
日前,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甄某某盗窃案,由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霍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薛某某滥伐林木案获一审判决
日前,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薛某某滥伐林木案,由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霍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获一审判决
日前,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由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霍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文某某、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获一审判决
日前,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文某某、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文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霍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高某某交通肇事案获一审判决
日前,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某某交通肇事案,由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霍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邓某某开设赌场案获一审判决
日前,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邓某某开设赌场案,由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来源:09中国检察网
来源:霍邱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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