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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司法鉴定尺度有利打击犯罪维护人民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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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傍晚六七点,街头已被黑色的迷雾笼罩着。一个女孩的命运,也即将隐没进黑色里。女孩萱萱(化名),面前的玻璃杯,装满了混在一起的白酒啤酒,一杯、一杯、又一杯……萱萱头开始发晕。旁边围着的几个男子,不停对她漫灌,直至萱萱彻底没了意识。直到第二天下午五点,萱萱仍没有醒来,几个男医院抢救。检查结果属于酒精中*,且伴有心脏损伤,肺损伤,好在萱萱最终脱离生命危险。

强迫喝酒带来的脏器损伤,能不能鉴定损伤级别,进而判定故意伤害罪或其他罪?

对此,原有司法鉴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鉴定人员不知所措,司法实践中各执一词。

“这次重庆市*法五部门联合出台的《重庆市实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指导意见》首次将强迫他人饮酒纳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适用范围,统一了司法鉴定尺度,将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重庆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法医大队大队长夏鹏告诉记者。

不仅如此,在国内具有开创意义的《重庆市神经源性休克死亡鉴定实施意见》也将一同实施。

明确人的敏感区

致命的吻不是意外

《笛卡尔的骨头》这本书中,讲了一个核心秘密:笛卡尔的遗骨在哪里?为什么头骨与其他骨头分离?真相潜伏在秘密里。对真理的追寻漫长,又需要理性。重庆有这样一群人,他们每天都在寻找秘密里的真相,也都在和骨头、牙齿、内脏打交道,他们知道人体的每一处秘密,他们绝大多数是法医。但法医也有解决不了的问题,这时就要找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在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重庆医科大学法医学系主任李剑波教授的办公室里,记者拿起即将实施的《重庆市神经源性休克死亡鉴定实施意见》,一头雾水。

这份正文只有个字的文件中,抬头是醒目的五部门联合发文红色字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国家安全局。能集齐这五个部门出台技术规范,在国内的司法鉴定领域,是极其少见的。说明了其中的重要性。

什么叫做“神经源性休克死亡”?专业的术语解释是:由于身体某些部位的神经末梢对机械性暴力的作用非常敏感,一般是受到轻微外力击打后,血压急剧下降,数分钟之内的突然死亡。

“比如某个明星睡觉时猝死?”记者问。

“这在解剖学上看是心梗导致的,不是神经源性休克死亡。”李剑波回答。

“什么样的情况属于神经源性休克死亡呢?”记者问。

“有一个真实的案例,新婚夫妻吻颈部,导致新娘死亡。原因是,颈动脉窦区,大概与喉结下部的位置平行,一边一个,大小如*豆。”李剑波教授用两个手指,夹了夹颈动脉。“因为颈动脉窦区受压迫,会导致血压降低和心跳减慢,造成伤害甚至死亡。这就是一吻致死的真实原因。以前这样的案例很有噱头,可能会被归纳为意外死亡。现在好了,有了统一的鉴定标准,能够很明确地判定为神经源性休克死亡。”李剑波指出了文件在鉴定实践中的意义。

“文件还明确了人体可能导致神经源性休克死亡的敏感部位,如心前区、上腹部、会阴部、声门、喉头等,受到轻微外力或刺激后,可能通过神经反射在数分钟内引起死亡。”李剑波开玩笑说,“要记住几个最最敏感的区域(眼球、颈动脉窦区、颞部),亲不能随便亲,打更不能随便打,就可以了。”

重视人的审美需求

头发脱落耳廓挫伤纳入鉴定

两个文件牵头制发单位是重庆市*府成立的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专委会成立于20年前,集齐了重庆市内外公检法鉴定领域内最厉害的多位专家。其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司法局,可为全国范围内的大量疑难、复杂司法案件提供司法鉴定技术支持。20年来,专委会阻止和纠正了大量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其出具的意见被司法机关%采信。

在鉴定领域,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对某一事项做出不同的鉴定结果,有时哪怕只是一字之差就可能导致案件裁判结果天壤之别。而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因鉴定标准不完善、不细化,甚至没有标准,致使鉴定机构、鉴定人以及司法机关面临窘境。年4月,专委会就决定解决长期困扰鉴定实践的难题。

然而,两个文件的出台并不容易。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市司法鉴定中心)年年初即着手调研,会同相关部门、院校、机构等反复研究论证,并组织全市司法鉴定人展开讨论。集中讨论的会议室,从市司法局、市公安局,不断变换到重庆医科大学,前前后后十几次,有争议,甚至争吵。一条条标准,在一次次细化中,由“看不见的意见”转为“看得见的文字”,且更接“地气”。

参与制定《重庆市实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指导意见》的夏鹏详细解读了其中的“新变化”。例如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重伤二级),现实中,有人颅内出血,未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但达到了手术指征且手术治疗的,也将进行重伤二级的鉴定(第八条脑损伤第2点);大血管的位置在哪儿?是不是一定要破裂了才构成伤害?答案是,没有破裂但撕裂形成了夹层,也将按照大血管破裂进行鉴定(第二十四条大血管破裂第2点)。

值得一提的是,文件还考虑了人的审美需求……损伤致头发脱落不再生长,比照头发瘢痕相关条款进行鉴定(第六条头皮损伤鉴定第2点);耳廓挫伤比照面部软组织挫伤进行鉴定(第十二条耳损伤第1点);进行植皮治疗的,取皮区应作损伤程度鉴定(第五条医疗性损伤第2点)……“这是注重人们社交功能和心理功能的特殊保护,头部和面部疤痕比身体其他部位疤痕对人的身体和心理影响更大。”夏鹏说,“一个伤口可能影响人的一生。在有些家暴案、烧伤案中,女性面部被伤害后必须植皮治疗,而植皮本身又会在取皮处留下难看的疤痕,这对年轻女性伤害很大。现在取皮区也纳入损伤鉴定一并计算,对于受害者的赔偿更有利,更人性化,对加害者的追责也更符合实际。”

保护人的生命权

还有一条更长远的路

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市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熊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已经20年。这次两个文件的出台,他全程参与。在他的理解中,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其实也是给老百姓一个交代。“科学的鉴定标准,有助于司法机关精准司法,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熊平说,“司法鉴定的事情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甚至上升为群体性矛盾”。

李剑波介绍,《重庆市神经源性休克死亡鉴定实施意见》属全国首创。神经源性休克死亡鉴定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国外也没有专门性研究,一般归类为大概念的“猝死”研究。李剑波研究该课题多年,其带领的学术团队年就在国际性期刊《LegalMedicine》发表了关于“神经源性休克死亡鉴定”的学术研究论文。这三年又结合实践做了更深入的研究。这两个文件的出台,能统一规范相关司法鉴定活动,也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使用司法鉴定意见提供了统一尺度。

夏鹏介绍说,重庆各区县公安机关,平均每年要做一百多个鉴定案子,区县层面达不成共识的平均有二至三个,“除流转到其他机构的,转到市公安局的,就有四五十个比较棘手的案子。”很显然,两个文件的出台有利于节约执法成本和司法资源。

重庆市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司法局*委委员、副局长陈治元指出,“两个文件的出台,实际上是对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将推动我市司法鉴定活动的科学化、客观化、规范化发展,为司法鉴定活动和司法鉴定管理提供制度保障,为国家制定相关司法鉴定标准先行探索,提供成果转化示范样本。”

“当然,这些还远远不够。”陈治元说,“在法律应用层面,在公检法具体操作中,都还有一个实践和研究过程,会带来一系列良性互动。今后,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将继续研究推出相关文件制度,在国家法律和现有司法鉴定标准体系框架下,推动完善司法鉴定地方标准体系”。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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