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廓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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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幼童在幼儿园被同学剪伤耳廓,法院这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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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纠纷。4岁的翟某在幼儿园上手工剪纸课,同学用手工剪刀剪断其耳廓。翟某父母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认为学校虽已给付治疗费,但应对后续手术、整形费,和孩子受到的精神伤害负责。法院认为,幼儿园未对手工工具把关、老师未及时观察、幼儿座位间距小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对翟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赔偿翟某各项损失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权案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起侵权案件中,4岁的翟某在幼儿园受到同学的伤害。对于伤人者来说,因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该对翟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幼儿园来说,小朋友在手工课上使用剪刀等危险物品时,老师应在一旁进行指导和监督。当小朋友使用剪刀不当或者发生伤害事件时,老师应及时制止。但遗憾的是,本案中的老师不知什么原因,并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和保护义务,因此幼儿园应对自己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该起校园侵害案件中,侵权人的监护人要承担主要责任,具有管理责任的幼儿园承担次要责任。但是依据新闻报道,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全责,赔偿元。

因为我没有查询到该案件的判决书,所以我不确定媒体报道的正确性(之前已经出现过多次媒体混淆概念,报道不实的情况发生)。法院作为中立方,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有可能是因为翟某的父母只起诉了幼儿园,法院只能判决幼儿园承担责任,媒体想当然以为幼儿园就是承担了全责。

那聪明的同学可能就要问了:“如果是你所说的这种情况,该怎么办?”不要急,即使是我所说的情况,翟某的权利依然可以被救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也就是说,从伤害发生之日起的三年内,翟某的父母依然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翟某同学的父母,请求损害赔偿。虽然因为同一侵权事实,但是诉讼当事人不同,所以不构成重复起诉。

—END—

作者:张开

我的同龄人如今已经渐渐的为人父为人母了,我将会以此篇文章为开端,后续撰写育儿篇的法律文章。为大家仔细讲解父母的监护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内容。如果对文章感兴趣,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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