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首席记者谭君
邱某梅把她丈夫捅伤了,重伤二级。
案发时,邱某梅和儿子遭遇家庭暴力,邱某梅为防止刚做手术不足一月的儿子术耳受损,拿起床头的水果刀向张某背部连刺三刀,致其重伤二级。
案发后,邱某梅与丈夫离婚,并放弃其全部财产权利作为对张某的赔偿,换取了张某的一纸谅解书,以求得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年6月24日,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则认为,这是正当防卫,邱某梅无罪。
遭丈夫辱骂、殴打后,为护儿子连捅三刀
邱某梅与张某结婚10年,两人于年生育一子。儿子右耳先天性耳畸形伴听力损害,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取自体肋软骨重建右耳廓。除了儿子有先天疾病,邱某梅和丈夫的感情也不好,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
一位邻居作证称,邱某梅和丈夫的吵架甚至打扰到附近邻居的正常休息,“他们关系不好人尽皆知,邱某梅曾经说很想离婚,但因为孩子很可怜,忍着。她的孩子有生理缺陷,需要大笔费用做手术。这个女人很善良也很可怜,没有人给生活费经常缺钱,经常出去找工作补贴家用。”
邻居称,曾有一次张某拿杯子朝邱某梅脚上砸了一下,邱某梅脚上现在还有伤痕,一直没复原,看上去是被重物砸了凹下去的伤。
邱某梅回忆,张某一般都是用拳头打她,她怀孕8个多月的时候,张某用玻璃杯子砸到她左脚,伤痕十年了还在。孩子两个多月的时候,张某将她按在床上用拳头打,她曾经跪着求他不再跟他一起生活了。孩子一岁的时候,她被张某打得毫无还手之力,当时为了自保,咬了张某右手一口,他用力拉扯她的嘴,导致她的牙齿都松了,九年了牙齿还有后遗症,冬天就会疼。
“近几年我学聪明了,只要看到张某情绪激动,指着我骂,嘴巴泛白沫子的时候,我就知道他要对我动手了,我就会跑开在外面躲两三个小时,回家后他还会骂我,我都不敢应声。”邱某梅说。
夫妻之间的紧张关系,延续到年7月2日晚。当时,两人已分居数月。
法院查明,当晚,两人多次为离婚问题发生争执纠缠,并约定次日办理离婚手续。7月3日凌晨1时许,张某来到邱某梅与儿子居住的小区,采取打电话、敲门、用小石子砸窗户等方式欲进入室内,邱某梅均未开门和回应。邱某梅报警后,处警民警始终未能找到事发地点,遂对张某电话劝说警告。邱某梅又向张某之母打电话求助,均无果后,从厨房取出一把单刃水果刀藏在手中并打开大门。张某进屋后即对邱某梅进行辱骂、殴打,并将邱某梅逼入卧室,打其耳光。
邱某梅被打后未立即持刀反抗,顺势将水果刀藏在床头。儿子见母亲被打,遂持玩具金箍棒打张某背部,张某随即一手将儿子按在床上,用腿跪压其双腿,同时用右手握拳击打儿子的臀部。邱某梅为防止儿子术耳受损,便徒手上前制止。制止无果后,拿起床头的水果刀向张某背部连刺三刀,其中两刀刺入胸腔。
离婚、放弃全部财产,获得谅解书
张某受伤后,邱某梅立即骑电动车将张某送医院阳逻院区救治。张某住院治疗12天后出院。
经法医鉴定,张某主要损伤为胸壁穿透创、双肺裂伤、双侧胸腔积液、左侧胸腔积气,左侧背部胸壁积气,右侧胸腔少量积气,其肺破裂行手术治疗之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胸腔积气、胸壁穿透创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综合评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年8月21日,邱某梅被取保候审。8月27日,邱某梅与张某办理了离婚手续。邱某梅放弃其全部财产权利作为对张某的赔偿,张某则出具谅解书,请求对邱某梅免予刑事处罚。年11月11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邱某梅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认为邱某梅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应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邱某梅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在法庭上,邱某梅表示自愿认罪,同时辩解称其是为制止小孩被伤害,才持刀刺伤张某,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我四处打零工,患了甲状腺多节结节,需要手术费4万元,我无力支付,一直拖着。现在与张某协议离婚了,所有财产我都放弃了,小孩归他抚养。”在法庭上,邱某梅说:“自从我刺伤张某后,我们不怎么联系见面了,我相信法律会给我一个公正的结果。”
检方指控犯故意伤害罪,法院判无罪
新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9条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邱某梅因婚姻纠纷在分居期间受其丈夫张某的纠缠滋扰直至凌晨时分,自己和其子先后遭张某殴打。为防止儿子手术不足一月的再造耳廓受损,邱某梅在徒手制止张某未果的情形下,持单刃水果刀向其背部连刺三刀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控辩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邱某梅的正当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对此,法院综合评判称: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邱某梅事发前因婚姻矛盾反复遭到张某纠缠,直至凌晨时分仍受其不断滋扰。在报警求助,处警民警未能到达现场处置,经民警电话劝说张某以及邱某梅向张某之母求助均无果后,无奈打开家门面对愤怒的张某。因邱某梅和其子均曾受脾气暴躁的张某打骂,邱某梅在用尽求助方法、孤立无援、心理恐惧、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形下准备水果刀欲进行防卫,其事先有所防备,准备工具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其次,邱某梅在自己遭到张某辱骂、扇耳光殴打后,虽然手中藏有刀具,但未立即持刀反抗,而顺势放下刀具藏于床头,反映邱某梅此时仍保持了一定的隐忍和克制。张某将其子按在床上殴打时,其虽然击打的只是儿子的臀部,但一个愤怒成年人对于一个9岁儿童的暴力压制和伤害,具有造成其子取软骨的肋骨受伤、再造耳廓严重受损的明显危险。邱某梅考虑到其子右耳先天畸形、曾取自体肋软骨再造耳廓、第三次手术出院不足一月等情形,担心其子术耳受损,在徒手制止无果后,情急之中持刀对张某进行扎刺,制止其对儿子的伤害,避免严重损害后果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正当防卫。
法院认为,判断邱某梅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充分体谅一个母亲为保护儿子免受伤害的急迫心情,还应当充分考虑邱某梅在当时紧张焦虑状态下的正常应激反应和儿子身体的特殊状况。张某受伤停止殴打其子后,邱某梅亦立即停止了对其扎刺,此时不能以事后冷静的旁观者的立场,过分苛求防卫人“手段对等”,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作出客观冷静、理智准确的反应,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亦不能陷入“唯结果论”的误区,根据查明的全部客观事实进行事后判断,特别是不能以致人重伤的防卫后果来逆推防卫行为是否过当,要设身处地对事发起因、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后果、当时的客观情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考量和认定。
综上,法院认定邱某梅的正当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年6月24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决邱某梅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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