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廓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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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重伤轻伤轻微伤标准一览表丨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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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强奸、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等刑事案件以及一些治安案件办理中,人体损伤情况是重要的定罪量刑(治安处罚)因素,比如故意伤害符合轻伤二级标准就构成了刑事犯罪,达到重伤二级标准,量刑幅度就达三年以上,一些治安处罚案件达到轻微伤标准就可以治安拘留,轻微伤标准甚至也可能成为一些刑事案件的入罪标准,比如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等,本文是根据最新《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整理,供办案人员以及涉案人员参考。

来源:两高法律资讯

重伤一级

颅脑、脊髓1)植物生存状态。2)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3)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4)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5)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面部、耳廓1)容貌毁损(重度)听器听力1)双耳听力障碍(≥91dBHL)视器视力

1)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2)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3)双眼盲目4级颈部

1)颈部大血管破裂

2)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3)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胸部损

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2)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腹部

1)肝功能损害(重度)

2)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3)肾功能不全(尿*症期)盆部及会阴

1)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2)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脊柱四肢

1)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2)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手1)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其他1)深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o面积达30%重伤二级颅脑、脊髓

1)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2)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5)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6)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7)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8)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9)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10)外伤性脑脓肿11)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12)外伤性迟发性癫痫13)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14)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15)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16)外伤性尿崩症

17)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18)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面部、耳廓1)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2)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4)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5)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6)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7)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8)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9)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10)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11)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13)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14)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15)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17)容貌毁损(轻度)听器听力1)一耳听力障碍(≥91dBHL)2)一耳听力障碍(≥8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HL)3)一耳听力障碍(≥81dB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4)双耳听力障碍(≥61dBHL)5)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视器视力1)一眼盲目3级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3)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4)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颈部1)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2)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3)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4)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5)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6)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7)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8)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9)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2以上胸部损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2)心脏破裂;心包破裂3)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4)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5)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6)肺破裂,须手术治疗7)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8)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9)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10)胸腔大血管破裂11)膈肌破裂腹部1)腹腔大血管破裂2)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3)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4)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5)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6)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7)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8)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9)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10)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11)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盆部及会阴1)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2)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3)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4)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5)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6)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7)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8)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9)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10)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11)阴道重度狭窄12)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13)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14)龟头缺失达冠状沟15)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16)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17)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18)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19)重度排尿障碍脊柱四肢1)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2)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3)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4)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5)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6)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7)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8)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9)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o以上10)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11)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12)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13)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14)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15)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16)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17)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手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2)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3)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4)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5)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6)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体表1)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0cm以上其他1)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o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气体中*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2)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0cm3)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4)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5)挤压综合征(II级)6)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7)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8)电击伤(IIo)i)溺水(中度)9)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10)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轻伤一级颅脑、脊髓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6)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8)脊髓挫裂伤面部、耳廓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5)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6)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7)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8)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9)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10)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11)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13)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14)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15)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听器听力1)双耳听力障碍(≥41dBHL)2)双耳外耳道闭锁视器视力1)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2)一眼虹膜完全缺损3)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4)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颈部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2)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2以上3)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4)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5)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胸部损1)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2)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3)肋骨骨折6处以上4)纵隔血肿;纵隔气肿5)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6)食管挫裂伤腹部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2)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3)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4)胰腺包膜破裂5)肾功能不全(代偿期)盆部及会阴1)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2)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3)输尿管狭窄4)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5)阴道轻度狭窄6)龟头缺失1/2以上7)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8)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脊柱四肢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2)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3)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4)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5)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6)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7)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8)骺板断裂9)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10)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11)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12)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13)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手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2)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3)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4)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体表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c)撕脱伤面积.0cm2以上d)皮肤缺损30.0cm2以上其他1)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IIIo面积达5%2)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3)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轻伤二级颅脑、脊髓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4)颅骨骨折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面部、耳廓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7)眼睑缺损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1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1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1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1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1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1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16)舌缺损1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1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19)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2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21)颧骨骨折听器听力1)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2)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3)一耳听力障碍(≥41dBHL)4)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5)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视器视力1)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2)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3)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4)斜视;复视5)睑球粘连6)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7)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颈部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2)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2以上3)甲状腺挫裂伤4)咽喉软骨骨折5)喉或者气管损伤6)舌骨骨折7)膈神经损伤8)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胸部损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2)肋骨骨折2处以上3)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4)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5)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6)胸腔积血;胸腔积气7)胸壁穿透创8)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腹部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2)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3)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4)胰腺挫伤5)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6)肝功能损害(轻度)7)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8)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9)腹壁穿透创盆部及会阴1)骨盆骨折2)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3)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4)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5)阴道撕裂伤6)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7)龟头部分缺损8)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9)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10)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11)一侧输精管破裂12)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13)轻度排尿障碍14)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脊柱四肢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2)四肢重要神经损伤3)四肢重要血管破裂4)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5)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6)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g)骨骺分离7)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8)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9)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10)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11)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手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2)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3)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4)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体表1)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2)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3)撕脱伤面积50.0cm2以上4)皮肤缺损6.0cm2以上其他1)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o面积达0.5%2)呼吸道烧伤3)挤压综合征(I级)4)电击伤(Ⅰo)5)溺水(轻度)6)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7)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8)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9)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10)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11)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12)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13)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轻微伤颅脑、脊髓1)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2)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3)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面部、耳廓1)面部软组织创2)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3)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4)眶内壁骨折5)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6)耳廓创7)鼻骨骨折;鼻出血8)上颌骨额突骨折9)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10)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听器听力1)外伤性鼓膜穿孔2)鼓室积血3)外伤后听力减退视器视力1)眼球损伤影响视力颈部1)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2)颈部擦伤面积4.0cm2以上3)颈部挫伤面积2.0cm2以上4)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胸部损1)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2)女性乳房擦挫伤腹部1)外伤性血尿盆部及会阴1)会阴部软组织挫伤2)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3)阴囊皮肤挫伤4)睾丸或者阴茎挫伤5)外伤性先兆流产脊柱四肢1)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2)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3)骨挫伤4)足骨骨折5)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6)尾椎脱位手1)手擦伤面积1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2以上2)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3)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4)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5)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体表1)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2以上2)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3)咬伤致皮肤破损其他1)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2)面部Ⅰo烧烫伤面积1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3)颈部Ⅰo烧烫伤面积15.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2.0cm2以上4)体表Ⅰo烧烫伤面积2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4.0cm2以上;深IIo烧烫伤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损伤程度等级

A.1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2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3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A.4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A.5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A.6等级限度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功能损害判定

B.1 颅脑损伤

B.1.1智能(IQ)减退

极重度智能减退:IQ低于25;语言功能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重度智能减退:IQ25~39之间;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中度智能减退:IQ40~54之间;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轻度智能减退:IQ55~69之间;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的与人交往;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边缘智能状态:IQ70~84之间;抽象思维能力或者思维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B.1.2器质性精神障碍

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症状表现为:意识障碍;遗忘综合征;痴呆;器质性人格改变;精神病性症状;神经症样症状;现实检验能力或者社会功能减退。

B.1.3生活自理能力

生活自理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主行动。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均需依赖护理者。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三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一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B.1.4肌瘫(肌力)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B.1.5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者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影响的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要他人护理。

中度: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轻度: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B.1.6外伤性迟发性癫痫应具备的条件

(1)确证的头部外伤史。

(2)头部外伤90日后仍被证实有癫痫的临床表现。

(3)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等)显示异常脑电图。

(4)影像学检查确证颅脑器质性损伤。

B.1.7肛门失禁

重度:大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者丧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者消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轻度:稀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B.1.8排尿障碍

重度: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50mL。

轻度: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残余尿50mL。

B.2 头面部损伤

B.2.1眼睑外翻

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中度外翻: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

轻度外翻: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

B.2.2容貌毁损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1)眉毛缺失;(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颏粘连。

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1)眉毛部分缺失;(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B.2.3面部及中心区

面部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屏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

面部中心区: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心区。

B.2.4面瘫(面神经麻痹)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性)面神经损伤所致。

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5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和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额纹消失,不能皱眉;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颧支、下颌支或者颞支和颊支损伤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

B.2.5张口困难分级

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示指和中指。

张口困难Ⅱ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示指。

张口困难Ⅲ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示指之横径。

B.3 听器听力损伤

听力损失计算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听力减退分级的频率范围,取0.5、1、2、4kHz四个频率气导听阈级的平均值。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4舍5入法进为整数。

纯音听阈级测试时,如某一频率纯音气导最大声输出仍无反应时,以最大声输出值作为该频率听阈级。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出反应波形的,以最大输出声强为反应阈值。在听阈评估时,听力学单位一律使用听力级(dBHL)。一般情况下,受试者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要比其行为听阈高10~20dB(该差值又称“校正值”),即受试者的行为听阈等于其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减去“校正值”。听觉诱发电位检测实验室应建立自己的“校正值”,如果没有自己的“校正值”,则取平均值(15dB)作为“较正值”。

纯音气导听阈级应考虑年龄因素,按照《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GB-87)听阈级偏差的中值(50%)进行修正,其中Hz的修正值参考0Hz的数值。

表B.1纯音气导阈值的年龄修正值(GB-87)

年龄

Hz

0Hz

0Hz

Hz

0Hz

0Hz

30

1

1

1

1

1

1

40

2

2

3

2

2

3

50

4

4

7

4

4

6

60

6

7

12

6

7

11

70

10

11

19

10

11

16

B.4 视觉器官损伤

B.4.1盲及视力损害分级

表B.2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3年,WHO)

分类

远视力低于

远视力等于或优于

轻度或无视力损害

0.3

中度视力损害(视力损害1级)

0.3

0.1

重度视力损害(视力损害2级)

0.1

0.05

盲(盲目3级)

0.05

0.02

盲(盲目4级)

0.02

光感

盲(盲目5级)

无光感

B.4.2视野缺损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实测视野有效值(%)=

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

表B.3视野有效值与视野半径的换算

视野有效值(%)

视野度数(半径)

8

16

10°

24

15°

32

20°

40

25°

48

30°

56

35°

64

40°

72

45°

80

50°

88

96

55°

60°

B.5 颈部损伤

B.5.1甲状腺功能低下

重度:临床症状严重;T3、T4或者FT3、FT4低于正常值,TSH50μU/L。

中度:临床症状较重;T3、T4或者FT3、FT4正常,TSH50μU/L。

轻度:临床症状较轻;T3、T4或者FT3、FT4正常,TSH,轻度增高但50μU/L。

B.5.2甲状旁腺功能低下(以下分级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重度:空腹血钙6mg/dL。

中度:空腹血钙6~7mg/dL。

轻度:空腹血钙7.1~8mg/dL。

B.5.3发声功能障碍

重度:声哑、不能出声。

轻度:发音过弱、声嘶、低调、粗糙、带鼻音。

B.5.4构音障碍

严重构音障碍:表现为发音不分明,语不成句,难以听懂,甚至完全不能说话。

轻度构音障碍:表现为发音不准,吐字不清,语调速度、节律等异常,鼻音过重。

B.6 胸部损伤

B.6.1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日常活动不引起过度的乏力、呼吸困难或者心悸。即心功能代偿期。

Ⅱ级:体力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症状,日常活动即可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者心绞痛。亦称Ⅰ度或者轻度心衰。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上述症状。亦称Ⅱ度或者中度心衰。

Ⅳ级: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充血性心衰或心绞痛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后加重。亦称Ⅲ度或者重度心衰。

B.6.2呼吸困难

1级:与同年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者上楼时呈气短。

2级:平路步行0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者上楼时气短明显。

3级:平路步行m即有气短。

4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

B.6.3窒息征象

临床表现为面、颈、上胸部皮肤出现针尖大小的出血点,以面部与眼眶部为明显;球睑结膜下出现出血斑点。

B.7 腹部损伤

B.7.1肝功能损害

表B.4肝功能损害分度

程度

血清清蛋白

血清总胆红素

腹水

脑症

凝血酶原时间

重度

2.5g/dL

3.0mg/dL

顽固性

明显

明显延长

(较对照组9秒)

中度

2.5~3.0g/dL

2.0~3.0mg/dL

无或者少量,

治疗后消失

无或者

轻度

延长

(较对照组6秒)

轻度

3.1~3.5g/dL

1.5~2.0mg/dL

稍延长

(较对照组3秒)

B.7.2肾功能不全

表B.5肾功能不全分期

分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

血尿素氮浓度

血肌酐浓度

临床症状

代偿期

降至正常的50%

50~70mL/min

正常

正常

通常无明显临床症状

失代偿期

25~49mL/min

μmol/L(2mg/dL)但

μmol/L(5mg/dL)

无明显临床症状,可有轻度贫血;夜尿、多尿

尿*症期

25mL/min

21.4mmol/L

(60mg/dL)

μmol/L(5~8mg/dL)

常伴有酸中*和严重

尿*症临床症状

B.7.3会阴及阴道撕裂

Ⅰ度:会阴部粘膜、阴唇系带、前庭粘膜、阴道粘膜等处有撕裂,但未累及肌层及筋膜。

Ⅱ度:撕裂伤累及盆底肌肉筋膜,但未累及肛门括约肌。

Ⅲ度:肛门括约肌全部或者部分撕裂,甚至直肠前壁亦被撕裂。

B.8 其他损伤

B.8.1烧烫伤分度

表B.6烧伤深度分度

程度

损伤组织

烧伤部位特点

愈后情况

Ⅰ度

表皮

皮肤红肿,有热、痛感,无水疱,干燥,局部温度稍有增高

不留瘢痕

Ⅱ度

浅Ⅱ度

真皮浅层

剧痛,表皮有大而薄的水疱,疱底有组织充血和明显水肿;组织坏死仅限于皮肢的真皮层,局部温度明显增高

不留瘢痕

深Ⅱ度

真皮深层

痛,损伤已达真皮深层,水疱较小,表皮和真皮层大部分凝固和坏死。将已分离的表皮揭去,可见基底微湿,色泽苍白上有红出血点,局部温度较低

可留下瘢痕

Ⅲ度

全层皮肤或者皮下组织、肌肉、骨骼

不痛,皮肤全层坏死,干燥如皮革样,不起水疱,蜡白或者焦*,炭化,知觉丧失,脂肪层的大静脉全部坏死,局部温度低,发凉

需自体皮肤移植,有瘢痕或者畸形

B.8.2电击伤

Ⅰ度:全身症状轻微,只有轻度心悸。触电肢体麻木,全身无力,如极短时间内脱离电源,稍休息可恢复正常。

Ⅱ度:触电肢体麻木,面色苍白,心跳、呼吸增快,甚至昏厥、意识丧失,但瞳孔不散大。对光反射存在。

Ⅲ度:呼吸浅而弱、不规则,甚至呼吸骤停。心律不齐,有室颤或者心搏骤停。

B.8.3溺水

重度:落水后3~4分钟,神志昏迷,呼吸不规则,上腹部膨胀,心音减弱或者心跳、呼吸停止。淹溺到死亡的时间一般为5~6分钟。

中度:落水后1~2分钟,神志模糊,呼吸不规则或者表浅,血压下降,心跳减慢,反射减弱。

轻度:刚落水片刻,神志清,血压升高,心率、呼吸增快。

B.8.4挤压综合征

系人体肌肉丰富的四肢与躯干部位因长时间受压(例如暴力挤压)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局部循环障碍,结果引起肌肉缺血性坏死,出现肢体明显肿胀、肌红蛋白尿及高血钾等为特征的急性肾功能衰竭。

Ⅰ级:肌红蛋白尿试验阳性,肌酸磷酸激酶(CPK)增高,而无肾衰等周身反应者。

Ⅱ级:肌红蛋白尿试验阳性,肌酸磷酸激酶(CPK)明显升高,血肌酐和尿素氮增高,少尿,有明显血浆渗入组织间隙,致有效血容量丢失,出现低血压者。

Ⅲ级:肌红蛋白尿试验阳性,肌酸磷酸激酶(CPK)显著升高,少尿或者尿闭,休克,代谢性酸中*以及高血钾者。

B.8.5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发病的高危因素。

(2)急性起病,呼吸频率数和/或呼吸窘迫。

(3)低氧血症,PaO2/FiO2≤mmHg。

(4)胸部X线检查两肺浸润影。

(5)肺毛细血管楔压(PCWP)≤18mmHg,或者临床上除外心源性肺水肿。

凡符合以上5项可诊断为ARDS。

表B.7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分度

程度

临床分级

血气分析分级

呼吸频率

临床表现

X线示

吸空气

吸纯氧15分钟后

轻度

35次/分

无发绀

无异常或者纹理增多,边缘模糊

氧分压8.0kPa

二氧化碳分压4.7kPa

氧分压46.7kPa

Qs/Qt10%

中度

40次/分

发绀,肺部有异常体征

斑片状阴影或者呈磨玻璃样改变,可见支气管气相

氧分压6.7kPa

二氧化碳分压5.3kPa

氧分压20.0kPa

Qs/Qt20%

重度

呼吸极度窘迫

发绀进行性加重,肺广泛湿罗音或者实变

双肺大部分密度普遍增高,支气管气相明显

氧分压5.3kPa(40mmHg)

二氧化碳分压6.0kPa

氧分压13.3kPa

Qs/Qt30%

B.8.6脂肪栓塞综合征

不完全型(或者称部分症候群型):伤者骨折后出现胸部疼痛,咳呛震痛,胸闷气急,痰中带血,神疲身软,面色无华,皮肤出现瘀血点,上肢无力伸举,脉多细涩。实验室检查有明显低氧血症,预后一般良好。

完全型(或者称典型症候群型):伤者创伤骨折后出现神志恍惚,严重呼吸困难,口唇紫绀,胸闷欲绝,脉细涩。本型初起表现为呼吸和心动过速、高热等非特异症状。此后出现呼吸窘迫、神志不清以至昏迷等神经系统症状,在眼结膜及肩、胸皮下可见散在瘀血点,实验室检查可见血色素降低,血小板减少,血沉增快以及出现低氧血症。肺部X线检查可见多变的进行性的肺部斑片状阴影改变和右心扩大。

B.8.7休克分度

表B.8休克分度

程度

血压(收缩压)kPa

脉搏(次/分)

全身状况

轻度

12~13.3(90~mmHg)

90~

尚好

中度

10~12(75~90mmHg)

抑制、苍白、皮肤冷

重度

10(75mmHg)

明显抑制

垂危

0

呼吸障碍、意识模糊

B.8.8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

重度:阴茎无勃起反应,阴茎硬度及周径均无改变。

中度: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0,40%,每次勃起持续时间10分钟。

轻度: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40%,60%,每次勃起持续时间10分钟。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人体损伤程度

C.1视力障碍检查

视力记录可采用小数记录或者5分记录两种方式。视力(指远距视力)经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纠正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属视力障碍范围。

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而大于5度者为盲目3级,如半径小于5度者为盲目4级。

周边视野检查:视野缩小系指因损伤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者其它活动。

对视野检查要求,视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5mm,检查距离mm,视野背景亮度:31.5asb。

周边视野缩小,鉴定以实测得八条子午线视野值的总和计算平均值,即有效视野值。

视力障碍检查具体方法参考《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SF/ZJD)。

C.2听力障碍检查

听力障碍检查应符合《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GA/T)。

C.3前庭平衡功能检查

本标准所指的前庭平衡功能丧失及前庭平衡功能减退,是指外力作用颅脑或者耳部,造成前庭系统的损伤。伤后出现前庭平衡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自发性前庭体征检查法和诱发性前庭功能检查法等有阳性发现(如眼震电图/眼震视图、静、动态平衡仪、前庭诱发电位等检查),结合听力检查和神经系统检查,以及影像学检查综合判定,确定前庭平衡功能是丧失,或者减退。

C.4阴茎勃起功能检测

阴茎勃起功能检测应满足阴茎勃起障碍法医学鉴定的基本要求,具体方法参考《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JD)。

C.5体表面积计算

九分估算法:成人体表面积视为%,将总体表面积划分为11个9%等面积区域,即头(面)颈部占一个9%,双上肢占二个9%,躯干前后及会阴部占三个9%,臀部及双下肢占五个9%+1%(见表B2)。

表C.1体表面积的九分估算法

部位

面积,%

按九分法面积,%

6

(1×9)=9

3

前躯

13

(3×9)=27

后躯

13

会阴

1

双上臂

7

(2×9)=18

双前臂

6

双手

5

5

(5×9+1)=46

双大腿

21

双小腿

13

双足

7

全身合计

(11×9+1)=

注:12岁以下儿童体表面积:头颈部=9+(12-年龄),双下肢=46-(12-年龄)

手掌法:受检者五指并拢,一掌面相当其自身体表面积的1%。

公式计算法:S(平方米)=0.X身长(cm)+0.X体重(kg)-0.

C.6肢体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价

肢体关节功能评价使用说明(适用于四肢大关节功能评定):

1.各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等于相应关节所有轴位(如腕关节有两个轴位)和所有方位(如腕关节有四个方位)功能丧失值的之和再除以相应关节活动的方位数之和。例如:腕关节掌屈40度,背屈30度,桡屈15度,尺屈20度。查表得相应功能丧失值分别为30%、40%、60%和60%,求得腕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为47.5%。如果掌屈伴肌力下降(肌力3级),查表得相应功能丧失值分别为65%、40%、60%和60%。求得腕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为56.25%。

2.当关节活动受限于某一方位时,其同一轴位的另一方位功能丧失值以%计。如腕关节掌屈和背屈轴位上的活动限制在掌屈10度与40度之间,则背屈功能丧失值以%计,而掌屈以40度计,查表得功能丧失值为30%,背屈功能以%计,则腕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为65%。

3.对疑有关节病变(如退行性变)并影响关节功能时,伤侧关节功能丧失值应与对侧进行比较,即同时用查表法分别求出伤侧和对侧关节功能丧失值,并用伤侧关节功能丧失值减去对侧关节功能丧失值即为伤侧关节功能实际丧失值。

4.由于本标准对于关节功能的评定已经考虑到肌力减退对于关节功能的影响,故在测量关节运动活动度时,应以关节被动活动度为准。

C.6.1肩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表C.2肩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关节运动

活动度

肌力

≤M1

M2

M3

M4

M5

75

50

25

0

77

55

32

10

80

60

40

20

82

65

47

30

91~

85

70

55

40

71~90

87

75

62

50

51~70

90

80

70

60

31~50

92

85

77

70

≤30

95

90

85

80

≥41

75

50

25

0

31~40

80

60

40

20

21~30

85

70

55

40

11~20

90

80

70

60

≤10

95

90

85

80

75

50

25

0

77

55

32

10

80

60

40

20

82

65

47

30

91~

85

70

55

40

71~90

87

75

62

50

51~70

90

80

70

60

31~50

92

85

77

70

≤30

95

90

85

80

≥41

75

50

25

0

31~40

80

60

40

20

21~30

85

70

55

40

11~20

90

80

70

60

≤10

95

90

85

80

≥81

75

50

25

0

71~80

77

55

32

10

61~70

80

60

40

20

51~60

82

65

47

30

41~50

85

70

55

40

31~40

87

75

62

50

21~30

90

80

70

60

11~20

92

85

77

70

≤10

95

90

85

80

≥81

75

50

25

0

71~80

77

55

32

10

61~70

80

60

40

20

51~60

82

65

47

30

41~50

85

70

55

40

31~40

87

75

62

50

21~30

90

80

70

60

11~20

92

85

77

70

≤10

95

90

85

80

C.6.2肘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表C.3肘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关节运动

活动度

肌力

≤M1

M2

M3

M4

M5

≥41

75

50

25

0

36~40

77

55

32

10

31~35

80

60

40

20

26~30

82

65

47

30

21~25

85

70

55

40

16~20

87

75

62

50

11~15

90

80

70

60

6~10

92

85

77

70

≤5

95

90

85

80

81~90

75

50

25

0

71~80

77

55

32

10

61~70

80

60

40

20

51~60

82

65

47

30

41~50

85

70

55

40

31~40

87

75

62

50

21~30

90

80

70

60

11~20

92

85

77

70

≤10

95

90

85

80

注:为方便肘关节功能计算,此处规定肘关节以屈曲90度为中立位0度。

C.6.3腕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表C.4腕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关节运动

活动度

肌力

≤M1

M2

M3

M4

M5

≥61

75

50

25

0

51~60

77

55

32

10

41~50

80

60

40

20

31~40

82

65

47

30

26~30

85

70

55

40

21~25

87

75

62

50

16~20

90

80

70

60

11~15

92

85

77

70

≤10

95

90

85

80

≥61

75

50

25

0

51~60

77

55

32

10

41~50

80

60

40

20

31~40

82

65

47

30

26~30

85

70

55

40

21~25

87

75

62

50

16~20

90

80

70

60

11~15

92

85

77

70

≤10

95

90

85

80

≥21

75

50

25

0

16~20

80

60

40

20

11~15

85

70

55

40

6~10

90

80

70

60

≤5

95

90

85

80

≥41

75

50

25

0

31~40

80

60

40

20

21~30

85

70

55

40

11~20

90

80

70

60

≤10

95

90

85

80

C.6.4髋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表C.5髋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关节运动

活动度

肌力

≤M1

M2

M3

M4

M5

75

50

25

0

77

55

32

10

91~

80

60

40

20

76~90

82

65

47

30

61~75

85

70

55

40

46~60

87

75

62

50

31~45

90

80

70

60

16~30

92

85

77

70

≤15

95

90

85

80

≥11

75

50

25

0

6~10

85

70

55

20

1~5

90

80

70

50

0

95

90

85

80

≥41

75

50

25

0

31~40

80

60

40

20

21~30

85

70

55

40

11~20

90

80

70

60

≤10

95

90

85

80

≥16

75

50

25

0

11~15

80

60

40

20

6~10

85

70

55

40

1~5

90

80

70

60

0

95

90

85

80

≥41

75

50

25

0

31~40

80

60

40

20

21~30

85

70

55

40

11~20

90

80

70

60

≤10

95

90

85

80

≥41

75

50

25

0

31~40

80

60

40

20

21~30

85

70

55

40

11~20

90

80

70

60

≤10

95

90

85

80

注:表中前屈指屈膝位前屈。

C.6.5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表C.6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关节运动

活动度

肌力

≤M1

M2

M3

M4

M5

75

50

25

0

77

55

32

10

80

60

40

20

86~

82

65

47

30

71~85

85

70

55

40

61~70

87

75

62

50

46~60

90

80

70

60

31~45

92

85

77

70

≤30

95

90

85

80

≤-5

75

50

25

0

-6~-10

77

55

32

10

-11~-20

80

60

40

20

-21~-25

82

65

47

30

-26~-30

85

70

55

40

-31~-35

87

75

62

50

-36~-40

90

80

70

60

-41~-45

92

85

77

70

≥46

95

90

85

80

注:表中负值表示膝关节伸展时到达功能位(直立位)所差的度数。

使用说明:考虑到膝关节同一轴位屈伸活动相互重叠,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的计算方法与其他关节略有不同,即根据关节屈曲与伸展运动活动度查表得出相应功能丧失程度,再求和即为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当二者之和大于%时,以%计算。

C.6.6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表C.7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关节运动活动度

肌力

≤M1

M2

M3

M4

M5

≥16

75

50

25

0

11~15

80

60

40

20

6~10

85

70

55

40

1~5

90

80

70

60

0

95

90

85

80

≥41

75

50

25

0

31~40

80

60

40

20

21~30

85

70

55

40

11~20

90

80

70

60

≤10

95

90

85

80

C.7手功能计算

C.7.1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法累加计算的结果。

C.7.2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手感觉丧失功能是指因事故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按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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