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明明伤得很重,去做司法鉴定,却只构成轻微伤呢?因为在法律中轻伤跟我们平时认为的轻伤是不一样的。
在司法鉴定中,轻伤的定义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具体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颅脑、脊髓损伤:
头皮创口或瘢痕累计长度达到一定标准,轻伤二级为8.0cm以上。
颅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面部、耳廓损伤:
面部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瘢痕累计6.0cm以上。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累计5.0cm2以上。
鼻骨骨折,鼻出血,上颌骨额突骨折。
听器听力损伤:
外伤性鼓膜穿孔,鼓室积血,外伤后听力减退。
视器视力损伤:
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颈部损伤:
颈部创口或瘢痕长度1.0cm以上。
胸部损伤:
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腹部损伤:
胃、肠、胆囊或胆道挫伤。
盆部及会阴损伤:
骨盆骨折,直肠或肛管挫裂伤。
脊柱四肢损伤:
肢体一处创口或瘢痕长度1.0cm以上。
体表损伤:
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10.0cm以上。
其他损伤:
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面积达0.5%。
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如果未达到上述标准,一般都属于轻微伤。
如果对他人伤害达到伤情鉴定的轻伤标准,是要承担比较严重的刑事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量刑时会综合考虑恶意程度、手段、自首立功等因素,力求公正合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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