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地
北京市房山区
只听得“哇……”得几声惨叫
某幼儿园手工剪纸课课堂
原本祥和的氛围被无情打破了
一位4岁幼童捂着耳朵
献血直流下来
不久,该幼童的父母一纸诉状
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这到底是咋回事呢?
?基本案情
受害人,翟某,男,4岁
就读于北京房山某幼儿园
年8月的一天
翟某所在班级
在老师的带领下
上了一堂手工剪纸课
同学们兴致勃勃地
创作着各种小手工作品
期间
带课老师也坐在课桌前参与其中
一个不注意
学生小李不知怎么
拿起简单将翟某的耳廓剪伤了
事发后
医院救治
索性并不生命危险
但是需要对耳廓进行整容修复
可赔偿到底由谁来承担呢?
?协调沟通
尽管事发突然
可哪个父母看到孩子受伤不心痛呢
不久,为此翟某的父母
多次与幼儿园一方进行沟通
协商翟某的赔偿问题
然,幼儿园态度坚决拒不赔偿
4岁幼童父母无奈一纸诉状
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请求要求被支付营养费元
精神损失费1万元
护理费元
律师代理费1万元
以及翟某直至成年所有
因耳朵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耳廓整形,根据实际花销确定数额)
那么,你觉得法院会咋判呢?
?庭审
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查明事实如下
其一
4岁幼童耳廓背剪却系同学小李所致
其二
事发时该班同学正在上手工剪纸课
课程为幼儿园安排
其三
案发时
手工课教师正在低头剪纸
未注意到班级异常情况
其四
小李所持剪刀为金属刀刃式样
医院诊断
为右耳外伤
已为其完成右耳外伤清创缝合术
可幼儿园以何理由免责抗辩呢?
?幼儿园辩称
4岁幼童翟某受伤
为同学小李所致
其实施侵害行为超正常范畴
案发突然老师来不及制止
超出幼儿园监管保护范围
从幼儿园角度属意外事故
应由侵害人小李的监护人
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幼儿园应承担小部分补偿责任
如此抗辩理由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
?法律适用
我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是其能否免责的关键所在
?最终
法院判决
幼儿园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应对翟某的损害后果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赔偿翟某营养费、护理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元
那么,本案法院裁判是否合法公正呢?
答案是肯定!
庭审中
幼儿园无法对尽到管理职责
提供强有力的证据
是其败诉的关键
且法院并未支持原告提出的
过高或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适用民法典判决公正合法
你觉得呢?
?本案给我们带来的警示不可小觑
正如主审法官提醒:
幼儿园、早教中心等幼教机构
及家长们
在启发、锻炼幼儿动手能力时
应该选择与幼儿年龄
认知相符合的课程或活动
谨慎选择幼儿能够接触到的材料和工具
尽最大的注意义务
确保幼儿人身安全
不知你对此案有何看法呢?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案件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庄天业阁主万谢